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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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

省政府令第250号


《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管理,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权益,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对资源保护、开发与经济建设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向国家汇交的地质资料,其汇交、保管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开展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各类成果地质资料,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工程地质勘查(察)、水文地质勘查、工程物探等形成的地质资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以下简称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地质资料的接收和验收工作。
  发展改革、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协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质资料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地质资料的汇交


  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政府出资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承担有关地质工作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前二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汇交人可以委托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直接汇交。有多个出资人的,各出资人共同承担地质资料汇交义务。
  第七条 地质资料汇交范围依照本办法附件所确定的范围执行。
  除成果地质资料(包括文字报告及附图、附表、附件等)、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外,其他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由汇交义务承担人汇交地质资料目录。
  原始地质资料已在成果地质资料中反映的,可以免交原始地质资料复印件。
  依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应当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的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将其地质资料目录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
  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工作已先行通过验收或者分阶段验收的,自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地质资料。
  第九条汇交人应当汇交两份纸质资料以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内容与相应的电子文档资料内容应当一致。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地质资料时,应当随附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复印件。
  汇交经过评审、鉴定、验收的地质资料,应当随附评审、鉴定、验收的正式文件或者复印件。
  第十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汇交的地质资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对验收不合格的,退回汇交人补充、更正后,在60日内重新汇交。


  第三章 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一条汇交的地质资料由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集中保管。
  其他不需汇交的地质资料由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自行归档保管,其目录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地质资料的整理、保管、保密、利用制度,配置保存、防护、安全等必要设施,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地质资料的完整和安全。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的馆舍建造以及设施配置参照国家有关档案馆设计规范执行。
  地质资料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地质资料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至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止对资料内容予以保护;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将其资料内容予以公开。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开。对资料内容需要保护的,汇交人应当在汇交时办理保护登记手续,保护期自办理保护登记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需要延续保护的,汇交人应当在保护期届满前30日内,到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保护登记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未办理延期保护登记手续的,不再予以保护。
  第十四条政府出资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向社会公开,无偿提供全社会利用,不得办理保护登记手续。
  前款所称具有公益性质的地质资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关于发布公益性地质资料范围的公告》执行。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补交的地质资料,汇交人补交时未提出保护申请的,不再办理保护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只公开资料目录。但是汇交人书面同意提前公开其汇交的地质资料的,自收到书面同意函件之日起,由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可以有偿利用,有偿利用的具体事项由利用人与地质资料汇交人协商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救灾需要,查阅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查阅人应当持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介绍信、查阅人工作证,由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无偿提供查阅。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也可以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动提供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规划、决策、行政管理需要查阅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无偿提供查阅。
  第十七条已经公开的地质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持单位证明或者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可以查阅、摘录、复制。复制地质资料的,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可以收取复制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网络系统,公布地质资料目录,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著作权的地质资料的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四款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汇交的地质资料经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拒不补充、更正的,视为不汇交地质资料,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
  (二)限制他人查阅、摘录、复制已经公开的地质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保管地质资料,造成地质资料损毁、散失或者保密地质资料泄密的;
  (四)超过核定的标准收取复制工本费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的原始档案,由各级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按照《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接收和管理,汇交人应当将其复制件汇交至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汇交人依法应当汇交而没有汇交的地质资料,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查后,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汇交;其他由各承担地质工作单位自行归档保管的地质资料的目录,于本办法实施后180日内报送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2.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3.浙江省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附件1

  浙江省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一、区域地质调查资料
  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及其地质图、矿产图。
  二、矿产地质资料
  (一)矿产勘查地质资料:各类矿产勘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二)矿产开发地质资料:各类矿山生产的勘探报告、资源储量报告、闭坑地质报告。
  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
  (一)国土整治、国土规划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和地下水资源评价、地下水动态监测报告。
  (二)供水能力≥3万方/日的地下水供水水源地的地质勘察报告。
  (三)单独编写的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报告,地下热水、矿泉水等专门性水文地质报告以及岩溶地质报告。
  四、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
  (一)地下水污染区域、地下水人工补给、地下水环境背景值、地方病流行区的水文地质调查报告。
  (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开裂及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调查报告。
  (三)建设工程引起地质环境变化专题调查报告,国家级重点工程和国家、省级开发区环境地质调查评价报告。
  (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报告。
  (五)一、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地震地质工作资料
  地震地质调查、考察、研究报告。
  六、物探、化探地质资料
  区域物探、区域化探调查报告;物探、化探普查、详查报告;遥感地质报告;国家级重点工程和国家、省级开发区以及大中城市的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工作有关的物探、化探报告。
  七、地质、矿产科学研究及综合分析资料
  (一)经国家和省一级科技成果登记的各类地质、矿产科研成果报告以及各种区域性图件。
  (二)矿产产地资料汇编、矿产储量表、成矿远景区划、矿产资源总量预测、矿产资源分析以及地质志、矿产志等综合资料。
  八、其他地质资料
  旅游地质、农业地质、深部地质、火山地质、第四纪地质、新构造运动以及土壤、沼泽调查等地质报告。附件2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资料分类资料汇交细目〖3〗指标单位汇交范围备注水利与渔业水利工程(水库)库容量亿立方米≥0.1灌溉工程受益面积万亩≥5标准海塘、江堤保护耕地万亩≥100水产冷库储藏能力吨≥5000渔业港口大中型交通铁路铁路干线铁路隧道长度米≥1000铁路桥梁长度米≥1000火车站等级级三级以上公路等级级一级以上港口、码头大中型独立公路大桥长度米≥1000独立公路立交桥型式互通式公路隧道长度米≥1000飞机场飞行区指标4C及以上内河通航建筑通航吨级吨≥300通信电信枢纽、通信调度中心县(市、区)级以上通信工程电缆长度公里≥500电力核电站所有抽水蓄能电站所有水电站装机容量万千瓦≥5火电站单机容量万千瓦≥5输变电工程电压万伏≥22工业钢铁厂年产量万吨≥100石油化工厂年加工原油万吨≥50水泥厂年产量万吨≥100氟化工厂年产单体万吨≥4其他工业企业占地面积亩≥200非城区50亩以上输油、气管线长度公里≥120沉井、沉箱、过江管线、顶管工程及架空索道大中型教科文卫(独立)学校在校人数人≥3000高教园区占地面积亩≥200体育场(馆)座位座≥2000影剧院座位座≥1200会展中心大型医院、疗养院床位张≥500城市建设
  基础设施城市道路长度公里≥3隧道长度米≥250桥梁(含立交、高架)长度米≥100地下铁道所有城市防洪工程保护人口万人≥20城市引、供水工程日供水万吨≥5水厂日供水万方≥5燃气厂日供气万方≥30城市污水处理厂日处理污水万方≥5住宅区、商业区和城市改造工程占地面积亩≥200城市垃圾处理场容积万方≥500人防掘开式工程底层面积平方米≥3000坑地道工程长度米≥1500其它粮食中转库及储库库容亿斤≥1.5油库库容万方≥5冷库储藏能力万吨≥1火药库建筑面积万平方米≥2其他重点工程地下储库、洞(硐)室省级以上一般建筑楼层数层≥20高耸构筑物高度米≥100高边坡工程高度米≥100矿山(甲类)年产矿石万吨≥10乙类矿山≥100旅游区、地质公园等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项目新建村庄人口人≥1000附件3

  浙江省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一、区域地质调查资料
  各种原始测试数据、鉴定结果、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含数据库),实际材料图,主干剖面实测和修测剖面图,物化探、重砂成果图。
  二、矿产地质资料
  (一)矿产勘查地质资料:工程布置图、钻孔柱状图,重要槽探、坑探、井探图,各种岩矿测试、分析数据汇总表(或数据库),各类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有关物探、化探原始地质资料。
  (二)矿产开发地质资料:各中段采空区平面图、剖面图,探采对比资料,各类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
  三、水文地质资料
  各类工程布置平面图,所有钻孔柱状图,各类试验、测试、监测原始数据、测量结果汇总表,有关物探、化探原始资料。
  四、工程地质资料
  软土地区钻进基岩钻孔柱状图、不良地质工点控制性钻孔柱状图、深度超过30米的钻孔柱状图、实际材料图,各类工程布置图。
  五、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
  各类工程布置图、实际材料图、钻孔综合成果图,各种调查、测试、监测原始数据及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
  六、物探、化探地质资料
  各类测量、分析测试原始数据汇总表,实际材料图。
  七、地质科研等其他地质资料
  实际材料图、重要的原始测试、分析数据、样品位置的空间数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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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13年7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2013年7月27日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经办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财政、地税、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工伤保险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缴费金额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统筹。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九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经营范围涉及多种行业的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按照其主业所适用的行业费率标准确定。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

(一)按照规定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劳动能力鉴定费;

(三)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

(四)工伤认定调查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

设区的市工伤保险储备金从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提留,其总量达到工伤保险费年征缴额30%后,不再增加,其中的30%上解作为省工伤保险储备金。

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设区的市工伤保险储备金不足支付的,按一定比例分别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垫付、省工伤保险储备金支付。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报告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最长不超过48小时。

第十三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30日。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职工工伤认定由参加工伤保险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伤认定由生产经营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十六条 因下列情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针对暴力伤害所作的法律文书。

(二)在抢险救灾中或者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所作的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有关部门所作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所作的疾病死亡证明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所作的抢救记录和疾病死亡证明书。

(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有关部门所作的证明材料。

(六)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需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旧伤复发确认证明书。

第十七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逾期未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八条 省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社会保险、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工作: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三)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四)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要继续治疗的确认;

(五)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间对需要护理有争议的确认;

(六)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

(七)工伤康复的确认;

(八)旧伤复发的确认;

(九)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十)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鉴定;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和确认项目。

上述情形需要通过专家鉴定才能确认的,由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鉴定。

第二十条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工作: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再次鉴定;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再次鉴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费用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经治疗、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职工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40个月,六级伤残为34个月。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

(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

(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第二十七条 伤残职工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交供养亲属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其中,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

对需要护理有争议的,可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间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

第三十条 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工伤医疗费、康复费;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伤残辅助器具费;

(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九)丧葬补助金;

(十)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 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三)工伤复发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

(四)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二条 职工在劳动关系所在单位输出劳务期间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约定工伤保险补偿办法。

已办理国内工伤保险的职工在其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且获得境外赔偿的,不再支付其国内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境外赔偿低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第三十三条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雇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其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发放。

上述所需资金在资产清算时予以预留,并一次性支付给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后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具体预留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从复查鉴定结论作出次月起,按照新的鉴定结论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第三十六条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之前,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暂不支付,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支付。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之后,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鉴定结论支付。

第三十七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水平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适时调整。

生活护理费待遇水平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每年7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调整。


第六章 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


第三十八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就近抢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治疗。职工治疗终结后应当及时办理出院手续。

就近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伤害发生后的5日内报告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并补办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 职工治疗事故伤害所需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请结算;继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第四十一条 逐步建立先康复后鉴定、医疗和康复并重的工伤康复制度。

职工需要工伤康复的,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到协议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结算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需要工伤康复的确认证明;

(三)协议医疗机构或者协议康复机构按照规定出具的诊断证明、费用单据、费用清单和相关病案资料等。

第四十三条 因下列情形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未经批准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和工伤康复费用;

(二)在非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发生的辅助器具配置费;

(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外、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外的费用;

(四)与治疗工伤无关的医疗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本条第一项、第三项发生的费用,在紧急抢救的情形下,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予以支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四十五条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协议医疗机构、协议康复机构、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按照《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工伤职工伤残等级或者待遇领取方式发生变化,其本人工资以发生变化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伤残津贴或者养老金为基数计算。

缴费工资、伤残津贴或者养老金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为基数计算。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全国种植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

农业部


全国种植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

  种植业是农业的重要基础,粮棉油糖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保障粮食有效供给是农业发展的首要任务。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消费需求刚性增长,耕地和水资源约束日益增强,种植业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必须加快转变种植业发展方式,加强设施装备建设,优化种植结构,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土地产出率,增强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种植业持续稳定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制定《全国种植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一、“十一五”种植业发展的成就和经验

  “十一五”期间,中央坚持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始终把解决好13亿人口的吃饭问题作为治国安邦的头等大事,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落实各项扶持农业生产的政策,有效应对极端天气等多种自然灾害,粮食连年增产,种植业稳定发展。这为管理好通胀预期、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奠定了物质基础,为扩大国内需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为应对各种风险挑战、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取得的成就

  1.粮食连年增产,主要农产品产量稳定增长。

  粮食生产经受了异常严重的自然灾害、异常波动的农产品市场、异常复杂的外部环境等严峻考验,取得了令人振奋的成绩。粮食连续5年增产,产量连续4年保持在1万亿斤以上,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升。2010年粮食总产量54647万吨、平均亩产331.5公斤,总产单产双创历史新高,分别比2005年增加6245万吨、提高22.1公斤。

  棉油糖等工业原料作物生产总体呈稳定发展态势。2010年棉花总产量596万吨、平均亩产81.9公斤,分别比2005年增加25万吨、提高6.6公斤;油料总产量3230万吨、平均亩产155.0公斤,分别比2005年增加153万吨、提高11.7公斤;糖料总产量12008万吨、平均亩产4202.4公斤,分别比2005年增加2556万吨、提高174.7公斤;桑蚕茧总产量386万吨,比2005年增加62万吨。

  园艺作物生产快速发展,产品数量充足。2010年蔬菜总产量65099万吨、平均亩产2284.2公斤,分别比2005年增加8648万吨、提高160.4公斤;茶叶总产量147万吨、平均亩产49.7公斤,分别比2005年增加53.5万吨、提高4公斤。2010年园林水果总产量12865万吨、平均亩产743公斤,分别比2005年增加4030万吨、提高156公斤。

  2.结构调整深入推进,农产品优势区域基本形成。

  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深入实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积极推进产业集聚和提升,形成了一批优势突出、布局合理、协调发展的优势产业带。水稻、小麦、玉米、大豆四大粮食作物形成14个产业带,生产集中度分别达到98%、88%、99%和81%。13个粮食主产省粮食产量占全国的75.4%左右,比“十五”期末提高2.2个百分点。长江流域、黄河流域和西北内陆三大优势棉区生产集中度达到99%,长江流域油菜优势产区生产集中度达到85%以上,桂中南、滇西南、粤西琼北甘蔗优势产区生产集中度达到93%以上,渤海湾和西北黄土高原两大苹果优势产区生产集中度达到87%以上。长江上中游、赣南-湘南-桂北、浙-闽-粤、鄂西—湘西四个柑橘产业带和一批特色柑橘基地发展强劲,长江上中游与华南冬春蔬菜基地、黄土高原与云贵高原夏秋蔬菜基地、沿海与沿边地区出口蔬菜生产基地、黄淮海与环渤海设施蔬菜基地迅速发展。2010年水稻、小麦、玉米、大豆四大粮食作物综合优质率达到71.9%,比“十五”期末提高19.9个百分点;优质棉面积达到84.4%,提高4.4个百分点;“双低”油菜面积达到87%,提高9.7个百分点,含油率提高1个百分点。

  3.科技支撑得到强化,生产水平显著提高。

  大力开展高产创建和标准园创建,构建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棉花、油菜等大宗农产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启动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改革与建设试点,强化种植业科技支撑,加快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52%,比“十五”期末提高4个百分点。良种覆盖率达到96%,提高1个百分点。商品种子供应率达到63%,提高13个百分点。测土配方施肥面积超过10亿亩,基本覆盖所有农业县(场),累计减少不合理氮肥施用量430万吨(折纯),减少氮、磷流失6%-30%,粮食作物亩节本增效30元以上,工业原料和园艺作物亩节本增效80元以上。农田节水技术推广面积年均4亿多亩,灌溉水利用率提高5个百分点。主要粮食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面积5.1亿亩,占12%;绿色防控面积4.2亿亩,占10%。2010年全国农机总动力达到9.2亿千瓦,比2005年增加34.3%;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52%,提高16个百分点,小麦耕种收基本实现全程机械化,水稻栽插、玉米收获等薄弱环节取得积极进展。

  建设粮棉油糖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8200个,集成技术、集约项目、集中力量,促进良种良法配套,带动大面积平衡增产。推广超级稻面积8500万亩,比“十五”增加近一倍;推广高产耐密玉米品种面积超过1亿亩,占玉米总面积的1/4;推广12个优质高产小麦主推品种面积达1.1亿亩,占小麦总面积的1/3。同时,水稻旱育稀植、小麦精量半精量播种、氮肥后移、玉米密植、地膜覆盖等高产实用栽培技术得到大力推广。深入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建设819个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推进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商品化处理、品牌化销售、产业化经营,促进了园艺产品质量和效益全面提升。2010年园艺产品农药残留检测合格率稳定在95%以上。

  4.基础设施逐步改善,综合生产能力进一步增强。

  国家不断加大农田基本建设投入力度,实施各类涉及农田等基础建设的重大项目,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2010年,我国农田有效灌溉面积达8.98亿亩,占耕地面积的49.4%,比2005年提高4个百分点。

  种植业法律法规不断完善,覆盖国家、省、市、县四级的种子、植保(农药)和土壤肥料等监管体系逐步健全,依法行政能力不断增强。截至2010年底,全国种植业技术推广机构约5.1万个、在编人员约40万人,其中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约5万个、人员约37万人。

  (二)经验启示

  1.坚持把确保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作为种植业发展的首要任务。解决13亿人口吃饭问题是最大的民生。中央准确把握经济发展新趋势,鲜明作出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发展阶段的重大判断,鲜明指出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基本方向,鲜明提出统筹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明确要求。依据这些重要判断和要求,中央连续下发7个1号文件,制定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有力地促进了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必须坚持把确保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作为首要任务,加强设施建设,加大扶持力度,着力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2.坚持把转变发展方式作为种植业发展的根本途径。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总体上,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基础设施依然薄弱,科技创新能力仍然不强,生产方式比较落后,传统农业发展方式与资源环境约束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必须切实转变种植业发展方式,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集成创新,科学配置资源,优化种植结构,不断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走内涵提升式发展之路。

  3.坚持把完善政策体系作为种植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中央不断完善强化农业扶持政策。做尽“减法”,全面取消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做足“加法”,逐步建立对农民种粮补贴制度,实行“四补贴”和产粮、产油大县财政奖励政策,实施测土配方施肥、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土壤有机质提升、水稻大棚育秧等技术推广补助。做好“乘法”,实行重点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和大宗农产品临时收储政策。粮食和农业生产的政策实现了从“取”到“予”质的转变,实现了范围从少到多、支持力度从小到大,实现了从零散支持到系统支持的跨越,支持保护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必须努力做到强农惠农的思想认识只能增强不能削弱、强农惠农政策的力度只能加大不能减小,健全完善强农惠农政策体系,为促进粮食和农业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4.坚持把优化区域布局作为种植业发展的基本要求。科学确定区域农业发展重点,调整区域功能定位,发挥资源优势,优化粮、棉、油、糖、果、菜等农作物优势区域布局,引导加工、流通、储运设施建设向优势产区聚集,形成优势突出和特色鲜明的产业带。必须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农业,立足资源禀赋,以市场为导向、科技创新为手段、质量效益为目标,加快实施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把区域资源优势转化为产品优势、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增强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市场竞争力,提高种植业整体素质和效益。

  5.坚持把加强防灾减灾作为种植业发展的有效措施。近年来,气候变化异常,自然灾害多发重发,给粮食和农业生产带来极大困难。适应气候变化的新形势,必须一手抓生产技术的推广,一手抓防灾措施的落实,实行主动避灾,推进有效防灾,开展积极救灾,做到防在灾害前面、救在第一时间、抗在关键时点,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同时,要坚持公共植保和绿色植保理念,积极推广生物防治技术,大力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全力控制病虫害发生和流行。

  二、“十二五”种植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是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加快推进的重要时期。总的看,种植业发展面临许多有利条件,扶持政策更加有力,利于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科技支撑继续强化,利于提高生产科技水平;基础设施装备逐步加强,利于提升农业综合生产力;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利于形成良好发展环境。但应看到,随着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快速推进,种植业发展也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

  从供求形势看,突出表现为“三个难度越来越大”。一是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给的难度越来越大。随着我国人口增长和城镇化快速推进,对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需求呈刚性增加态势。在18亿亩耕地上,既要发展粮油生产、解决13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又要发展棉糖等工业原料产品、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还要发展园艺作物、丰富城乡居民菜篮子、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统筹发展的难度不断增大。二是保持粮食区域平衡的难度越来越大。随着东南部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粮食生产重心北移,区域供求格局发生变化,主产区调出能力减弱,平衡区自给水平下降,主销区产需缺口加大。2010年,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等7个北方主产区,粮食产量占全国的比重由1991年的36.2%提高到44.9%;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等6个南方主产区,粮食产量比重由36%下降到30.5%;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7个主销区,粮食产量比重由12.2%下降到6.1%。目前只有黑龙江、吉林、内蒙古、河南、安徽、江西6省(区)能稳定调出粮食。这一供需格局变化,也增加了运输压力和消费成本。三是保持品种平衡的难度越来越大。在耕地资源约束趋紧的情况下,粮食作物各品种之间,粮食作物、棉油糖作物、园艺作物之间,争地的矛盾将长期存在。在居民口粮消费中大米约占65%,特别是优质粳稻消费需求增长较快。据测算,近20年,粳米人均年消费量从35斤增加到60斤以上,发展粳稻生产是一项紧迫的任务。小麦供需总量基本平衡,但优质强筋小麦供给不足。养殖业、深加工和生物质能源等消费领域迅猛发展,玉米供求趋紧逐渐显现,缺口可能会进一步扩大。大豆消费较快增长,国内生产徘徊不前,进口依存度越来越高。

  从发展的环境看,长期积累的问题依然突出,新的不利因素不断叠加,主要表现为“六个更加突出”。

  (一)耕地水资源的约束更加突出。从耕地资源看,2010年我国耕地保有量18.18亿亩,已逼近18亿亩红线,比本世纪初减少近1亿亩。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增地减的矛盾将更加突出。“十一五”期间我国粮食增产,播种面积增加的贡献占三成以上,且相当部分是以减少油棉等其他农作物面积为代价的。在城乡居民对农产品多样性需求日趋增大的背景下,单靠扩大面积增产将难以为继。从淡水资源看,我国是世界上13个贫水国家之一,人均水资源量仅为世界人均的1/4。且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北方水少地多,水资源总量仅占全国的16.8%,南方水多地少,水资源占全国的83.2%,水资源与人口、耕地、生产力布局不相匹配。随着粮食生产重心北移,水资源空间布局不平衡问题的影响愈加突出,加之许多地方地下水超采严重,未来水资源的承载能力十分有限。

  (二)气候变化的影响更加突出。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我国极端天气事件发生的几率增加,每年干旱、低温冻害、洪涝等气象灾害频繁发生,不仅灾害种类多,而且发生范围广、程度深、危害大,对农业生产造成的影响尤为严重。近30年来,气象灾害对种植业生产的影响,虽年际间有波动,但总体呈加重趋势。同时,气候变化导致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发生规律出现诸多新变化,对种植业生产构成极大威胁。据监测,与20世纪80年代相比,小麦条锈病越夏区的海拔高度升高100米以上,发生流行时间提早半个月左右;水稻“两迁”害虫和飞蝗发生区域向高纬度、高海拔地区扩展。

  (三)基础设施薄弱的问题更加突出。目前,农业基础设施薄弱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全国中低产田约占2/3,50%的耕地处在水资源紧缺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农田有效灌溉面积所占比例只有50%,约1/3的耕地位于易受洪水威胁的地区,田间排灌设施陈旧老化、沟渠道路不配套,抗御自然灾害能力不强;机械化作业水平不高,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刚过50%,其中水稻机械栽插比重20%,玉米机收比重25%,油菜机播、机收比重仅有10%左右。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农村资金、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外流现象严重,致使农村资金短缺,耕地减少,劳动力紧缺,给农业生产、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带来很大困难。

  (四)比较效益偏低的问题更加突出。近年来,受石油、煤炭、天然气等原材料涨价的影响,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呈上涨态势。加之农业劳动力就业机会增多,农业人工费用不断增加,推动了农业生产成本逐年提高。从今后趋势看,农资价格上行压力加大、生产用工成本上升、全社会工资水平上涨的趋势难以改变,粮食生产正逐步进入一个高成本时代,而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价格提高又受诸多因素制约,农业生产比较效益低的问题将日益凸显。

  (五)农业劳动力结构的变化更加突出。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多外出务工,留乡务农的以中老年人为主,素质普遍偏低,先进科技推广受到限制。据我部定点调查测算,2010年全国外出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总数1.545亿人,其中男性占64.6%、平均年龄34.7岁,女性平均年龄32.1岁;留乡务农劳动力平均年龄超过45岁,再过10余年现有留乡务农劳动力也将逐步进入老龄化阶段,迫切需要培育一批高素质的新型务农劳动者。同时,小规模分散经营依然占绝对主体地位,迫切需要创新机制,着力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

  (六)外部因素的冲击与传导更加突出。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因素增多、耦合性增强,除基本供求关系变化外,调控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发生、社会游资炒作、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偶发、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等,都对国内农产品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近年全球稻谷因减产致使价格大幅上涨,在一定程度上拉高了国内稻谷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变动直接影响生产,增加了粮食和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的难度。此外,许多跨国农业公司,借助雄厚的资金和技术力量,正进入国内种业和农产品加工业。

  三、“十二五”种植业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以转变种植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确保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首要任务,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主攻方向,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科技创新和提升现代物质装备水平为支撑,以全面推进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和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为重要抓手,依靠科技进步,优化区域布局,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提升种植效益、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种植业持续稳定发展。

  (二)发展目标

  总体目标:粮食安全保障有力,主要农产品满足供应,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定提高,产业结构不断优化,技术装备水平显著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具体目标:努力实现“一个确保、三个力争”。

  ——确保粮食基本自给。立足国内实现基本自给、确保自给率95%以上。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16亿亩以上,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在5.4亿吨以上。水稻、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自给率达到100%。市场紧缺的粳稻面积达到1.5亿亩,总产量达到7800万吨以上。

  ——力争食用植物油自给率稳定在40%。油料播种面积稳定在2.1亿亩以上,产量达到3500万吨。油菜面积稳定在1亿亩以上,花生面积达到7000万亩,含油率提高1个百分点。

  ——力争棉糖基本满足国内消费需求。棉花面积稳定在8000万亩左右,总产量达到700万吨以上,基本满足国内消费用棉需求。糖料面积稳定在2900万亩,总产量达到1.4亿吨以上,保障国内食糖消费基本自给。

  ——力争蔬菜稳定供应。蔬菜面积稳定在2.8亿亩,总产量稳定在6.5亿吨左右,努力做到不脱销、不断档。

  (三)基本原则

  1.夯实基础,提升能力。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力度,加强高标准农田和耕地质量建设,提升物质装备水平,强化法规制度和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2.依靠科技,转变方式。加快科技创新,集成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推进农机农艺结合、良种良法配套,开展粮棉油糖高产创建,推进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积极发展节水农业,推进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提高资源利用率、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

  3.创新机制,增添活力。坚持改革创新,健全扶持政策体系,完善农业补贴和利益补偿制度,增添发展活力。创新管理机制,加强资源整合,强化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提高管理服务能力。

  4.统筹安排,协调发展。根据资源禀赋,统筹种植业协调发展,深化结构调整,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充分挖掘单产潜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四、“十二五”种植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立足农业资源保障条件,“十二五”种植业发展的主要任务是:

  (一)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坚持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首要目标,加强设施建设,加快科技进步,加大政策扶持,充分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和农民务农种粮的积极性,努力把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在5.4亿吨以上。

  稳定播种面积。粮食面积稳定在16亿亩以上。稳定面积的关键是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划定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区。稳定面积的难点是统筹安排种植结构,在稳定粮食面积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改革耕作制度,积极发展间作套种,挖掘资源潜力。稳定面积的重点是稳定南方,尤其是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要发挥光温水资源优势,继续推进“单改双”,大力开发冬闲田,扩大间作套种,稳定粮食面积。

  推进结构优化。保障粮食有效供给,不仅要努力增加总量,还要优化品种结构和区域结构。从品种结构看,主要是确保水稻、小麦、玉米完全自给。水稻要在扩大双季稻、稳定南方籼稻生产的同时,支持东北“旱改水”、江淮适宜区“籼改粳”,扩大粳稻生产。小麦要继续发展优质专用品种,推行标准化生产和管理,提高品质和效益。玉米要充分挖掘增产潜力,稳定增加播种面积,着力提高单产水平。同时,还要努力扩大大豆生产,稳定东北优势产区,发展黄淮海大豆产区,扩大南方间套种大豆面积。积极发展马铃薯,加快推广脱毒种薯,提高单产水平。从区域结构看,根据资源禀赋、技术条件、生产规模、产业基础等因素,抓住主产区的核心区和优势区的重点区,进行重点规划、直接指导、重点建设、重点支持,推进产业集聚和提升,形成一批优势突出、布局合理、协调发展的优势产业带,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源优势,最大限度地挖掘增产潜力,最大限度地保障有效供给。突出抓好核心产区,全面实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建设一批高标准粮田,逐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不断增加粮食调出量,并着力推进粮食加工转化。重点抓好产粮大省、大市、大县,尤其是13个粮食主产省、产量超100亿斤的大市、产量超10亿斤的大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水稻重点建设东北平原、长江流域和东南沿海3大优势产区,小麦重点建设黄淮海、长江中下游、西南、西北、东北5大优势产区,玉米重点建设北方春玉米、黄淮海夏玉米、西南3大优势产区,大豆重点建设东北高油大豆、黄淮海高蛋白大豆、西南华南间套种食用大豆3大优势产区,马铃薯重点建设东北、华北、西北、西南和华南等5大优势产区。

  提高单产水平。在耕地资源约束日益强化的背景下,必须走依靠科技、提高单产的路子。加快新品种选育。加强农业基础性研究和科技储备,尤其要把科技创新的重点放在良种培育上,整合种业资源,加大研发投入,加快选育一批丰产性好、抗逆性强、品质优良的新品种,建设一批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和机械化的种子生产基地,提高良种供应能力。大规模开展高产创建。在更大规模、更广范围、更高层次上深入推进高产创建,实施整乡整县整建制推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将万亩示范片成功的技术模式、组织方式、工作机制,由片到面,向乡(镇)、县(市、区、场)整建制推进,逐步实现优势产区、主要品种全覆盖。开展大协作,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院校参与的大协作格局。创新体制机制,鼓励高产创建与产业技术体系结合,与科研单位结合,与培育种粮大户、发展专业合作组织结合,与推进专业化服务结合,与产业化龙头企业结合,探索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渠道、规模化生产的新路子、社会化服务的新模式、产业化经营的新途径,推进标准化生产,做到设施标准化、技术标准化、管理标准化,提升创建水平。

  提升生产能力。在加强水利设施建设的同时,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增强抗灾能力和综合生产能力。力争到2015年新建高标准农田4亿亩,更新提质建设高产田1亿亩。重点建设田间排灌沟渠及机井、小型集雨蓄水设施,开展土地平整、积肥设施和机耕道路建设,落实土壤改良、地力培肥等质量提升措施,建立耕地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加快先进适用耕作技术推广应用。

  (二)稳定发展工业原料和园艺作物生产,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

  随着我国人口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棉花、油料、糖料消费持续增加,供需形势总体偏紧。加快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提高单产,改善品质,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深入实施优势区域布局规划,建设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茶叶等工业原料及园艺作物优势突出和特色鲜明的产业带。加强蚕桑主产区优质茧生产基地建设,提高茧丝质量和单产,促进蚕桑生产持续稳定发展。

  恢复发展棉花生产。抓住棉花价格上涨、种植效益提升的有利时机,引导农民多种棉、种好棉。恢复种植面积,稳定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棉区,重点发展新疆棉区,力争全国面积稳定在8000万亩左右,其中新疆棉花面积达到2400万亩以上。推广关键技术,大力开展高产创建,集成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促进大面积均衡增产。西北内陆棉区重点推广膜下滴灌等节水技术,黄河流域棉区重点开发盐碱地和推广麦后育苗移栽、高效间套种等栽培技术,长江流域棉区重点推广高效多熟栽培模式和无土育苗移栽等轻简栽培技术。因地制宜推广转基因抗虫棉和优质杂交棉品种,合理增加种植密度,提高单产水平。积极推进棉花生产机械作业,提高劳动生产率。

  大力发展油料生产。充分挖掘生产潜力,稳定增加油料供给,重点抓好油菜、花生、大豆等油料作物生产。扩大油菜生产,加强长江流域油菜优势区建设,重点开发利用南方冬闲田和沿江湖边滩涂地,扩大双低油菜种植面积。北方地区调整好种植结构,适当扩大春油菜面积。发展花生生产,花生是高产高油作物,也是耐瘠薄作物,适宜种植的范围广,增产潜力大。重点发展东北农牧交错区春花生,解决品种混杂问题,推广地膜覆盖技术。黄淮海地区重点发展间作套种,扩大花生面积。稳定大豆生产,东北地区重点是合理安排种植结构,着力解决重迎茬问题,稳定大豆种植面积,提高单产水平。南方地区重点发展间套种大豆,扩大种植面积。同时,积极发展西北、东北盐碱地油葵等油料作物生产。

  稳定发展糖料生产。采取综合措施,大力发展甘蔗生产,稳定面积,提高单产、糖分和效益。稳定甘蔗面积。甘蔗产区应积极发展蔗田套种大豆、瓜类等栽培模式,提高种植效益。深入实施甘蔗优势区域布局规划,巩固发展高产区,压缩分散风险产区,重点建设桂中南、滇西南、雷州半岛和琼北等甘蔗优势产业带,力争甘蔗面积稳定在2500万亩以上。提高甘蔗单产和品质。开展育种攻关,选育推广一批高产高糖高抗新品种;大力开展高产创建,抓好甘蔗健康种苗示范,集成推广一批丰产高糖品种和配套高产栽培技术,提高单产水平;抓好生产全程机械化试点,提高机械化水平。北方甜菜产区重点加快发展订单生产,稳定种植面积。

  巩固发展蔬菜等园艺作物生产。促进蔬菜生产发展方式由规模扩张向提高单产、提升质量效益转变,促进蔬菜生产稳定发展。稳定提高大中城市郊区“菜园子”供给能力,加快建设华南与长江中上游冬春蔬菜区、黄土高原与云贵高原夏秋蔬菜区、黄淮海与环渤海设施蔬菜区,重点加强海南和广西等南菜北运基地建设,保障蔬菜供需总量平衡和季节、区域、品种供应均衡。强化政策扶持,壮大一批育繁推一体化的蔬菜种子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集约化育苗设施、菜田基础设施、温室大棚设施和冷链设施建设。促进园林水果生产稳定发展,力争面积稳定在1.7亿亩左右,总产量稳定在1.5亿吨左右。大力推广园艺作物轻简栽培、优质高产高效栽培、采后商品化处理与贮运保鲜等一批关键技术,推进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商品化处理、品牌化销售、产业化经营,建立健全标准园质量安全检测及追溯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生产组织化程度和产业化经营水平。积极推进利用西部、北部非耕地发展设施园艺作物生产。

  (三)加快构建现代种业体系,确保供种数量和质量安全

  大力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完善法律法规,整合种业资源,加强政策引导,强化市场监管,快速提升我国种业科技创新能力、企业竞争能力、供种保障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构建以产业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基地为依托、产学研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种业体系。

  强化种业科技创新体系。加大对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投入,完善国家种质资源保存与利用体系,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基础性公益性研究,鼓励种子企业大力开展商业化育种。支持种子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育种资源,在品种研发中重点发展商业化、工厂化育种模式。培育一批具有重大应用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优良品种。

  强化供种保障能力建设。科学规划种子生产优势区域布局,建立并严格保护优势种子生产区。加强西北、西南、海南等优势种子科研、鉴定、育种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用地保护。鼓励种子企业采取与制种合作社联合协作等方式建立一批相对集中并稳定的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的优势种子生产基地和现代化的种子加工中心,增强种子综合生产能力。建立健全国家和省两级种子储备制度,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

  强化种子管理体系建设。强化各级农业部门的种子管理职能,健全种子管理机构,保障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建立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和装备精良的种子管理队伍。加强基层品种试验和种子质量检测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种子管理体系装备水平和服务能力。修订完善种子法律法规,健全品种测试、审定、保护和退出制度,强化市场监督管理,严格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为种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四)切实转变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土地产出率

  着力推进耕作制度改革。根据资源承载能力和配置效率,合理确定生产力布局,优化区域布局、作物结构和品种结构,力求在最适宜的地区生产最适宜的农产品。合理安排种植制度,配套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提高农作物复种指数。充分挖掘资源、品种、技术和现代物质装备的促增产潜能,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

  着力推进科技创新和集成推广。加快选育高产、优质、抗旱、耐低温、抗病虫等新品种,强化重大有害生物防控、防灾减灾、节本增效等技术研究,稳定提高科技支撑水平。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通过政策引导、项目带动、示范展示等方式,加快新品种、新技术推广步伐,推进技术集成创新,实行良种良法配套,充分挖掘单产潜力。促进农机农艺协调发展,加快实现粮食主产区、大宗农作物、关键生产环节机械化,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力争到2015年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5%,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60%。

  着力推进测土配方施肥。让更多农民使用配方施肥技术,在更大范围推广施用配方肥料。实施整建制推进,以示范县(场)创建为抓手,实行整乡推进,有条件的地方整县(场)推进,技术进村入户、科学施肥到田有新突破,切实提高技术覆盖率。高产创建示范片和园艺作物标准园要率先普及,高标准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特别是要在水果、蔬菜等园艺作物推广应用上有新突破。创新服务模式和推广机制,引导肥料供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科技示范户等参与测土配方施肥,积极探索“统测、统配、统供、统施”的服务模式。加快构建配方肥产供施网络,逐步形成以科学配方引导肥料生产、以连锁配送方便农民购肥、以规范服务指导农民施肥的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健全乡村配肥站,向农民提供智能化、数字化的配肥供肥服务,引导农民按方施肥。力争到2015年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到60%以上,其中主要粮食作物达到70%以上,主要经济作物达到30%以上。同时,实施好土壤有机质提升项目,创新技术模式,搞好技术配套,培肥地力,提升能力。

  着力推进节水农业发展。结合区域特点,优化种植布局,配套田间节水设施,重点推广全膜覆盖集雨保墒、膜下滴灌、水肥一体化、集雨节灌、抗旱坐水种等农田节水技术模式,配套建设集雨场、集雨窖(池、塘)等抗旱小水源设施,努力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力争到2015年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3以上。完善重点地区、优势作物的节水技术,进一步提高针对性和适用性,确立不同区域的主推技术模式,突出抓好甘陕宁晋、东北西部及内蒙古东部等重点地区,加强协作,加大投入,加快推广。率先在高产创建示范片和园艺作物标准园应用节水技术,辐射带动大面积推广。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共同参与的投入机制。把农田节水基础设施和配套设备纳入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加大资金投入,加强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农机具购置补贴等财政支农资金,支持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群众推广应用节水技术。

  着力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强化公共植保职能,力争实现农作物重大病虫专业化统防统治新突破。率先在水稻、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主产区的800个县,棉花、蔬菜、甘蔗三个经济作物病虫害重发生关键区域的100个县,迁飞性、流行性重大病虫源头区的200个县,实施专业化统防统治,积极推行全程承包模式。力争到“十二五”末全国主要粮食作物重大病虫害统防统治率达到30%以上,提高18个百分点,实现主要作物、关键区域全覆盖。整合资源,加大投入。继续利用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支持植保机械购置,加大病虫害应急防治经费支持力度,争取实行专业化统防统治补助,重点支持专业化统防统治技术和新型植保机械推广。大力培育专业化服务组织。加大对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病虫害信息、防治技术等扶持力度,培育一支反应快速、执行有力、运转高效的病虫害专业化防控队伍。制定专业化统防统治管理办法,统一服务标识,公布一批合格的服务组织。加强对专业服务人员的培训。结合阳光工程等项目的实施,开展从业人员技能培训,推行持证上岗,提高服务水平。同时,大力推广绿色防控技术,重点在大中城市蔬菜基地、农产品出口基地、园艺作物标准园和反季节蔬菜基地,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安全用药等综合防控技术,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强化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能力建设

  加强气象灾害的防范。适应气候变化的新趋势,做到预警早、反应快、措施实,努力减轻灾害损失。牢固树立抗灾夺丰收思想和“减灾就是增产”的理念,坚持一手抓高产稳产,一手抓抗灾减损,努力实现重灾少减产、轻灾不减产、无灾多增产。加强灾情预警,高度关注重要农时、重大天气变化,适时发布预警信息。准确掌握墒情、苗情、灾情,及时完善应对措施。加强灾变规律研究,把避灾、防灾、救灾有机结合起来,开展技术服务,指导农民科学抗灾。推广防灾抗灾增产关键技术,健全农业科学抗灾政策支持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通过大规模开展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强抗灾能力。充分宣传发动,引导农民群众及时救灾,动员各方面力量合力抗灾,营造防灾救灾的良好氛围。

  加强生物灾害监控。应对气候变化及病虫草鼠害发生的新形势,加强植保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全面提升重大病虫疫情的监测预警、防控阻截和应急处置能力。健全重大病虫害监测预报网络系统,完善数字化监测预警平台,规范信息报告与发布制度,实现监测预警的规范化、网络化、数字化和可视化。强化病虫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暴发性、突发性病虫害应急防控机制,完善应急防治配套设施建设,扶持发展一批专业化服务组织和应急防治队伍,推进病虫草鼠害联防联控与统防统治。加快重大植物疫情监管与阻截防控,增加沿海、沿边地区疫情监测点,扩大监测范围,提升监测能力,有效遏止重大植物疫情扩散、蔓延。大力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安全用药等综合防控技术,建立主要作物有害生物绿色防控配套技术体系,全面提高防治水平。

  加强农药市场监管。进一步完善农药登记制度,严格农药登记评审,建立农药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制度,健全农药再登记和品种退出机制,逐步淘汰和禁用高毒、高风险农药,促进低毒和生物农药推广使用,完善小宗作物和小范围用药登记政策。健全农药残留标准体系,修订完善农产品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和检测方法,加强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加大监督抽查和执法力度,及时通报抽检结果,依法惩处违规违法企业。加强对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管,重点监管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关口前移,源头控制,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实现产品可追溯。尤其要加大对高毒农药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做到实名购药,掌握高毒农药销售流向。强化农药政务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农药登记、质量监测、安全风险等信息,增强公共服务能力。加强农药安全使用培训指导,妥善处理药害事故。健全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和登记试验、质量检测等技术支撑体系,提高农药监管能力和水平。

  加强农情信息体系建设。改善农情调度装备条件,强化信息采集、传输、储存手段,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拓展信息渠道,丰富调度内容,完善管理制度,稳定专业队伍,提升人员素质,全面提高农情工作的信息化、专业化、制度化和系统化水平。力争到2015年建成卫星遥感与地面调查相结合、定点监测与抽样调查相衔接、县级以上农情信息员为主体、乡村农技人员为基础的现代农情信息体系。建立健全蔬菜、水果等园艺产品生产和市场信息监测体系,完善农产品供求和价格信息发布制度,提高农产品供求信息服务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耕地保护执法力度,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建立健全长久用于粮食生产的高标准粮田保护制度。按照“建立健全中央和地方粮食安全分级负责制,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负责制”的要求,层层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各级政府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实施菜地最低保有量制度。继续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杜绝跨省区市耕地占补平衡。将耕地质量作为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考核的主要内容。完善耕地占补平衡验收机制,扎实推进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建立耕地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加强耕地质量动态监测,大力推广农田节水、测土配方施肥、土壤有机质提升、高效施药等技术,不断提高耕地质量。适当开发土地后备资源,增加耕地面积。

  (二)建立健全农业扶持政策体系

  完善农业补贴政策。稳定各项补贴政策,逐步加大力度。继续对种粮农民进行直补。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适当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将棉花和油菜籽生产纳入补贴范围。扩大良种补贴范围和规模,提高补贴标准。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规模,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实施水稻大棚育秧、玉米地膜覆盖、小麦“一喷三防”、膜下滴灌、机械深松整地、南方晚稻和东北水稻增施肥促早熟防病虫等防灾增产关键技术推广补助,构建防灾减灾长效机制。设立农作物重大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补助,扩大统防统治面积。实施生物农药、高效低毒农药推广和重大植物疫情防控补助。

  健全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完善重点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和大宗农产品临时收储政策,适当提高价格水平。稳步提高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尤其是提高粳稻的最低收购价,逐步取消红麦、混合麦与白麦最低收购价价差,实行同质同价。完善油菜籽、大豆、棉花、玉米等临时收储政策,探索建立实行目标价格政策。研究建立鲜活农产品价格形成体系。

  构建粮食稳定发展长效机制。全面取消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优先安排主产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农业综合开发等资金,不断提升主产区综合生产能力。大幅度增加中央财政对粮食、油料生产大县一般性转移支付,扩大奖励规模和范围。研究实施棉花大县奖励政策。加快建立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完善增量补贴与粮食产量特别是商品量挂钩的机制。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部分资金,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探索用养结合、建管并重的长效机制。

  健全科技兴农机制。提升种业科技水平,整合育种科技资源,引导种子企业和科研单位联合,大力开发具有重大应用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加强以农机农艺结合为重点的综合配套技术、以节本增效为重点的科学施肥和节水技术、以防控病虫害和应对气象灾害为重点的防灾减灾技术的攻关,力争取得重大突破。加大对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和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扶持力度,促进整建制推进。继续支持测土配方施肥,加大土壤有机质提升补助力度。加快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普遍健全完善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建立完善“县(场)为支撑、乡(镇)为平台、村(组)为载体”的推广服务体系。

  (三)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推进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制定实施《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分工协作、集中投入、连片推进的要求,大规模开展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坚持综合治理,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农田灌排、集雨、土壤质量和耕作技术问题。强化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田间工程配套,实施耕地平整和畦田改造,建设完善田间作业道路和农田防护林,落实土壤改良、地力培肥等质量提升措施,建立耕地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加快先进适用耕作技术推广应用。

  推进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实施。根据规划,突出重点区域、重点项目,积极筹措资金,加快工程建设,尽快形成生产能力。“十二五”期间,改造中低产田1.5亿亩,加强以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为基础的田间工程建设,配套实施土地平整、机耕道、农田林网工程及土壤改良、增施有机肥等技术措施。加强耕地质量监测区域站建设,提高耕地质量监测能力。加强海南南繁科研制种基地和甘肃河西走廊杂交玉米、四川杂交水稻制种基地及规模化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提高制种能力和稳定供种水平。完善区域性、县级和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提高农技公共服务能力。

  推进新一轮种子工程建设。按照“确保供种数量安全、种子质量安全、品种种植安全、种子产业安全”的总体目标,加大基础设施投入,重点加强种业科技创新、种子生产和市场监管三大能力建设。重点加强种业基础性研究(含种质资源)、农作物品种改良(分)中心、农作物育种创新基地、国家农作物种子生产和加工基地、国家级农作物品种试验和农作物种子监管中心等项目,初步构建集育种创新、种子生产和监管服务等功能配套齐全、运行顺畅高效的现代种业基础支撑体系。

  推进新一轮植保工程建设。按照“全面覆盖、综合建设、聚点成网、功能匹配、提升能力”的总体思路,全面加强国家、省、市、县四级植保机构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及防控、农药监管、植保科技支撑等能力建设。重点加强国家级农作物重大病虫疫情监控中心和农药监测评估中心、省级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控中心和农药监测评估中心、地市级农作物有害生物预警控制站、县级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控制站及技术创新区域试验站和功能实验室,形成“覆盖全国、运转高效、反应迅速、功能齐全、防控有力、监管到位”的监测和防控体系,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贸易安全和生态安全。

  推进棉油糖等生产基地建设。通过政府投入,引导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与,整合物质、技术和管理资源,加强项目衔接,推进棉花、油料、糖料、旱作等生产基地建设,改善生产基础设施条件,扩大现代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形成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化生产示范基地和龙头企业原料基地,促进优势产业带深入发展。

  推进园艺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在蔬菜、水果、茶叶优势(重点)发展区域,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建设蔬菜、柑橘、苹果、梨、香蕉、葡萄、茶叶等标准化生产基地,重点加强集约化育苗、标准化生产、采后商品化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提升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继续在全国创建蔬菜、水果、茶叶等园艺作物标准园,通过集成技术、集约项目、集中力量,推广生态栽培技术、高效低毒农药,推进标准化生产、病虫害统防统治,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示范带动全国蔬菜、水果、茶叶质量提升、供应均衡和效益提高。

  加快发展化肥、农药和农机装备制造等农用工业,为种植业发展提供物质保障。

  (四)积极推进农村改革

  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培育扶持一批新型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培育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着力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培育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强化农资配送、机械化服务、专业植保等生产环节的技术服务功能,扶持一批专业合作组织,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

  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加强对公益性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的支持。依托重大农业科研项目、重点学科、科研基地,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培育农业科技高层次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稳定和壮大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加强农业技术推广普及,开展农民技术培训。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农科教结合。加快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强化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完善农民科技培训体系,调动农民学科学、用科学的积极性,提高农民科学种田水平。

  (五)健全种植业法律法规

  按照“严格登记审批、完善品种淘汰和退出机制、强化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加大监督抽查和执法力度”的总体思路,加快种子、肥料、农药等生产资料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加快《农药管理条例》、《植物保护法》的制修订,争取颁布实施。配合全国人大农委,启动《种子法》修订的调研工作,争取列入立法修订计划。修订发布《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等《种子法》配套规章和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办法。做好肥料立法调研工作,推进依法治农、依法建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