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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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29号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已经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八月三日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三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条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第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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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

1995年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新的营业税制实行后,原营业税的减税、免税项目应一律停止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减税、免税项目由国务院决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减税、免税项目。但是,新税制实行以来,仍有一些地区继续执行原营业税的规定或开新口子,对某些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项目,如过路费、过桥费等,给予减免营业税照顾。有些行政、事业单位以种种理由拒绝税务部门对其收费依法征税,个别地区的有关主管部门甚至正式行文令其所属单位拒绝缴税。这些现象均属严重违反税法的行为。实行税制改革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一再强调要维护税法的统一规定,防止新税制被扭曲、蚕食,丧失改革意义。最近国务院在国发明电〔1994〕26号紧急通知中又进一步强调:“无论是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还是地方税,都要执行国家统一税法,不准擅自制定减免税收政策,已经制定的要立即检查纠正;拒不纠正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为了维护税法的统一规定,巩固税制改革的成果,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税法,不准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项目减免营业税,擅自减免税的要立即检查纠正。在定于今年开展的税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中,要把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的征税情况作为营业税的检查重点,如发现在国发明电〔1994〕26号紧急通知下达后仍然擅自开口子减免税的,一定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对于拒绝依法纳税的单位和部门,要责令其将应纳税款限期补缴入库;对仍然拒绝缴纳的,应依法按照抗税予以严肃处理。
三、对于事业单位的一切收费,凡属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均应依法征税。对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法机关的收费,必须严格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两个条件划分征税和不征税的范围;凡不是由这些机关或其所属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而是由所属事业单位收取或委托其他单位收取的,均应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格林纳达恢复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格林纳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格林纳达恢复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格林纳达政府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决定自二OO五年一 月二十 日起恢复两国外交关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格林纳达政府同意互派大使、并为对方大使馆的建立提供方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格林纳达政府维护国家独立和主权以及发展民族经济的崇高事业,格林纳达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全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格林纳达政府的上述立场表示赞赏。

二OO五年一月二十日于北京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格林纳达政府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