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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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安部


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保监发〔2009〕87号


各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公安局:
近年来,保险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有所上升,特别是“假保险机构、假保单、假赔案”等案件时有发生,为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秩序,保护保险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保险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在打击保险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
(一)保险监管机构在行使监管职能过程中,发现犯罪线索,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移送时,应当附下列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及主要证据目录;
  4、有关的检验报告和鉴定结论;
  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二)公安机关接到保险监管机构移送的案件线索后,应立即进行审查,其中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侦查,不符合立案条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要说明理由及时退回原移送单位。
  (三)各级公安机关在侦办犯罪案件或者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涉及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规、违章、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保险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立案查处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机构,并及时向对方通报查处情况;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机构,退回相关案卷材料。
  二、加强办案协作
  (一)保险监管机构在查处本行业内的违法、违规案件时,遇到阻碍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二)保险监管机构在查处本行业内的违法、违规案件时,确有必要对涉案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请协助。
  (三)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 保险监管机构可联合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会商,必要时可组成联合工作组,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四)公安机关在侦办犯罪案件或者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依法需要保险监管机构协助调查取证的,保险监管机构应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并做好以下配合工作:
  1、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指定派出机构专业人员协助侦查;
  2、需要出具专业认定意见的,作出或提请有关部门、机构作出认定;
  3、协助公安机关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4、协调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公司等,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查证工作;
  5、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三、严格依法办案
  各级保险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在查处保险违法违纪案件过程中,要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涉嫌犯罪的,要坚决依法惩处,不得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对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管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四、建立工作联络和情况通报制度
  各级保险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要建立相应的工作联络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新出台的保险政策、工作举措、法律、法规和一段时期内的保险违法犯罪案件情况、特点,探讨打击和预防保险违法犯罪的对策和措施,建立情况通报制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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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援建四川地震灾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政府办公室


许政办[2008]123号

许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援建四川地震灾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援建四川地震灾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许昌市援建四川地震灾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圆满完成我市援建四川地震灾区的建设任务,切实加强援建专项资金的监管,按照公开、公正、透明、专款专用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建立援建专项资金专户



援建专项资金来源分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和上级拨入三大类。市财政建立援建专项资金专户,将各类援建资金纳入专户管理。



(一)同级财政预算安排援建资金,由援建主管部门提出具体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市政府研究,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签批后拨入援建资金专户。



(二)社会捐赠援建资金,由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意见,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签批后拨入援建资金专户。



(三)上级拨入援建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入援建资金专户。



二、规范援建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一)所有援建工程性支出项目,要经相关领导和部门集体审核把关,按专项资金报批程序报请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后执行。如条件允许按政府采购或法定招标程序办理。



(二)援建一线安装费用、援建物资途中运输费用、援建物资捐赠费用、援建物资合同纠纷费用、施工奖励等价值认定,以审计、监察、财政(投资评审)等组成的援建审计小组审定结论为依据,报请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签批后入账列支。



(三)援建管理性费用支出项目,采用援建小组负责制形式执行。所有援建项目日常费用性开支,须经两人或两人以上经办人签字,由援建小组财务经办人员及负责人签批。定期汇总由主管副秘书长统一把关,呈报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批准报销。



(四)援建公务人员生活、差旅及补助费用,依据现行标准予以补贴。实际补助数额高于标准部分,采用奖励形式兑现。



  (五)援建承办主体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援建资金管理,并安排专职财务人员办理财务核算工作,切实做到手续完备、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严格规范、简洁高效。



三、加强对援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市财政部门要严把援建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关。所有援建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由财政部门评审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二)建立援建工程信息披露制度。各相关单位主动公开援建设施制作、承建单位、援建数量、总体造价及费用性支出总额等情况,全过程接受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检查和监督。



(三)做好援建项目阶段性验收工作。援建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援建项目阶段性验收工作,并在验收后10日内做好合同、协议、签证、监理记录、验收报告等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全部项目完工后,由审计、监察、财政(投资评审)等单位组成的援建审计小组统一实施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整改,及时纠正。



(四)市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援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因失职渎职、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或导致援建资金浪费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对贪污私分、虚报冒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从重处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应急〔201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基层基础工作,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简称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现就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按照“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应急救援队伍在预防性安全检查、重大隐患排查中的作用,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2.工作目标。

通过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促进各类风险隐患的深入排查治理,超前防范事故;各级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所在区域主要风险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特点,熟悉救援环境,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二、组织和实施

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由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组织实施。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针对辖区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数量、重大危险源状况、应急救援队伍与服务范围内企业签订救援协议等情况,制定并下达年度预防性检查工作计划,每年至少应组织2次预防性安全检查活动。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开展预防性检查,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的考核、考评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交流工作经验,并对在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预防性安全检查的具体工作由各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年度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计划,制定本队预防性安全检查实施方案。要按照实施方案,做好与日常值备班工作的统筹安排,适时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在预防性安全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受检单位通报检查结果,提交隐患整改建议书,双方签字确认后,报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严重威胁生产安全的单位,要立即责令其停止生产,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三、检查的范围和重点内容

1.检查范围。

预防性安全检查的范围包括:应急救援队伍所在的生产经营单位,与有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服务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有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统一安排由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检查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2.检查重点内容。

按照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要求,遵循“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原则,重点检查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演练情况;应急物资配备与存储情况;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或签订救援协议情况。

煤矿企业:重点检查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合理,通风设施是否完善,通风设备是否完好及矿井反风演习情况;突出矿井瓦斯抽放系统运行情况和综合防突措施的执行情况;火区管理情况和防灭火措施的落实情况;水害防治措施的制定与执行情况。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重点检查是否实现机械通风及通风系统是否合理;通风设备、设施是否完善;提升运输设备是否安全可靠;防灭火措施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水害防治措施的执行情况。

有尾矿库的企业:重点检查观测或监控设施是否完善可靠;库区周围是否存在山体滑坡、垮塌和泥石流隐患;是否存在超量储存、超能力生产等情况;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检查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在检修、维修作业中,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距离、消防设施和应急器材的配备情况;储罐区的安全制度、安全仪表与报警装置的运行情况。

四、工作要求

1.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充分认识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指导应急救援队伍有序、有效地开展好此项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下达整改指令,督促其及时整改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登记建档,明确专人跟踪督办。对存在危及人身安全重大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拒不停产整顿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确保预防性安全检查取得实效。

2.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应急救援队伍对本单位的安全检查,主动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图纸资料和规章制度,对应急救援队伍的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对查出的问题和重大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间,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及时解决问题和消除隐患。

3.各应急救援队伍要通过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熟悉企业生产和救援环境,了解企业的主要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研究和制定科学的应急救援与处置方案,配齐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不断提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救援能力。

4.各应急救援队伍的主管部门(单位)要全力支持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在资金、人员、装备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确保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5.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认真研究和总结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逐步规范和完善检查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不断提高预防性安全检查的效果。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