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房改房进入市场试点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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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房改房进入市场试点暂行办法

甘肃省房改办


甘肃省房改房进入市场试点暂行办法
甘肃省房改办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步伐,完善房地产市场管理,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存量住房合理流动,满足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
23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房改房是指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个人的公有住房,包括:1.1993年以来,单位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和居民的公有住房;2.出售给个人的安居工程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3.国家扶持,单位补贴、个人集资合作修建后出售给个人的住房。房改
房必须在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后才能上市交易。
第三条 试点市、县的条件:
(一)房改力度大,租金水平和售房比例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以上;
(二)公房出售严格按政策执行,产权界定、产权发证工作正常;
(三)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清查,纠正了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了个人住房档案;
(四)房改房产权产籍管理规范;
(五)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第四条 申请试点的市、县应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试点方案,经地、州、市房改领导小组审查验收,报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试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房改房上市报告;
(二)房改进展情况、售房情况及售房档案建立情况;
(三)住房清查和个人住房档案建立情况;
(四)房改房上市应交纳的税费具体征管办法;
(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第五条 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房应经房改部门办理产权界定手续,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按标准价购买的公房,个人可按规定补交房款,在依法拥有全部产权后上市,也可征得产权单位同意,用全部产权上市,收入按产权比例分成。
房改房上市前应按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改房暂不允许上市:
(一)违反房改政策购买的;
(二)改变居住使用性质的;
(三)出售后造成居住困难的;
(四)学校校园内、机关工作区、企业生产区、部队营房区域内的住房;
(五)当地政府认为不宜上市的住房;
(六)省直副厅、地区(州、市)副处、县(市、区)正科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在职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董事长、党委书记、经理、厂长)购买的住房,在当地二级市场开放后两年内未经批准不允许上市。
第七条 房改房进入市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房地产交易部门审核房屋所有权证时,如结构、面积、所有权人等变更,需经原批准售房的房改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二)房改房以市场价出售,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三)房改房出售后,售房人不得再向单位申请分配住房,也不能购买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等享受政策优惠的住房,只能通过市场取得住房。
第八条 房改房进入市场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交下列材料:
1.向房地产交易部门递交房屋上市申请,经当地房地产部门签署出售意见;
2.递交房屋所有权证;
3.递交身份证、户籍证明;
4.递交财政售房款专用发票;
5.办理房屋价格申报,价格评估;
6.经政府清房部门审核出具的证明。
(二)房地产部门确认可以出售,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售房合同;
(三)办理售房过户手续;
(四)申请房屋变更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九条 房改房进入市场应按规定交纳下列税费:
(一)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按交易金额的6%综合征收,由卖方缴纳。售房人在交易日后一年内新购住房,视同居民住房调换,购房金额大于售房金额,综合税全部返还;购房金额小于售房金额,综合税按购房金额所占比例返还;
(二)契税。按交易金额的3.5%计征,由买方缴纳;
(三)印花税。按交易金额的0.5‰由买卖双方缴纳;
(四)交易代理手续费。按交易金额的0.5%由买卖双方各缴纳50%。
第十条 房改房出售税款由地方税务部门直接征收或委托房地产交易部门代征。税款返还由各级财政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进入市场的房改房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房屋出售同时转让。
第十二条 房屋共用部位维修资金个人交缴部分的本息在房屋买卖交割时随房转移、使用。
第十三条 房改房出租,必须在有关房改部门登记备案。部分产权房屋进入市场出租,租金收入按产权比例分配,个人只能收取与其所占产权比例相应的那部分收益,其余部分纳入单位住房基金。全部产权房屋进入市场出租,租金收入的10%作为单位住房基金,其余部分归个人所有

第十四条 房改房严禁私下交易。凡未经产权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手续就私下出售或出租的,一经查实,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相当于交易金额50%—100%的罚金后再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进入市场的房改房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房改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房进入市场试点的管理工作。



199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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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9月30日 财办企〔2002〕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工作,是财政部门进行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工作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财政登记。
  二、由于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及财政监督工作已实行属地化管理,因此,原中央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地方企、事业单位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均应在企业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
  三、外商投资企业因修改合同、章程或者更改名称、住所、企业负责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变更工商登记的,应自办理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凭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及有关证件,办理变更财政登记。
  四、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合同、章程规定或者其他原因解散清算后,在申请注销工商登记前,须向当地财政部门注销财政登记。
  五、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年度检查。对符合年检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财政部门应在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副本)背面加盖年检章。对于不符合年检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财政部门应当要求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财政部门应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或者工商年检。
  六、对于不办理财政登记(包括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或不申请办理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受理其验资、查账的申请。
  七、根据新形势的变化及财政登记管理工作的需要,我部重新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表(见附件)。
  八、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财政登记制度。
  九、鉴于目前采用的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软件已不能满足管理工作的需要,我部委托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及湖南省长沙派乐软件有限公司各开发一套新的财政登记软件。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特点,自主选择。
  十、我部委托湖南省财政厅印制了新的财政登记证,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与湖南省财政厅联系。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正、副本式样)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17-caibanqi02166fu2_20050629.doc
     2.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及有关指标的说明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17-caibanqi02166fu2_20050629.doc
     3.相关联系电话 (文件较大,建议下载到本地进行浏览)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17-caibanqi02166fu3_20050624.doc


关于“非典”疫情防范时期加强医院废水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75号




关于“非典”疫情防范时期加强医院废水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废水和医疗垃圾监管力度的紧急通知》发出后,各地环保部门积极采取行动,加大了对医院废水和医疗废物的监管力度。从各地反馈的情况看,医院废水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能力不足的问题普遍存在。为在防范“非典”期间,确保疫病不通过医院废水和医疗废物扩散,特作以下通知:

一、在发生“非典”疫情地区和防范“非典” 疫病时期,各地环保部门应采取紧急措施,对没有医疗废水处理设施或废水处理能力达不到要求的医院,因地制宜立即补建污水处理罐(箱),采取加氯、过氧乙酸等杀菌灭毒措施,加氯消毒的医院必须使用加氯机,确保医疗废水不成为二次传染源。对医院医疗废物采用消毒后就近焚烧处理,有医疗废物焚烧设备的医院可起用已有设备,无焚烧设备的,可选用火葬厂焚烧炉、水泥厂旋转窑进行焚烧。确需运输的,必须使用严格密闭的工具。

二、各地应加强医院废水处理能力建设,加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建立医疗废物监督管理机制,尽快实现医疗废物规范、安全的处理处置。

三、各级环保部门在监管医院污水和医疗废物的工作中,要加强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到现场监督检查的环保执法人员,必须配备安全防护装备,使用过的防护服必须焚烧处理。

四、各级环保部门在“非典”防范时期,要建立报告制度,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协助卫生部门做好服务工作。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