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证明实际损失时约定违约金的认定标准/李张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5:19:04   浏览:97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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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该条司法解释明确了实际损失是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合理的基础。合同纠纷中,存在大量的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却不能证明实际损失的情形,这种情况下约定的违约金是否需要调整以及如何调整?笔者将围绕此命题肤浅地阐述一下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重点审查的内容和注意的问题,以及如何认定约定违约金的合理标准。

一、以当事人主张调整违约金为前提,同时做好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该条规定明确指出,法院调整违约金需以当事人的请求为前提条件。《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并将该原则确定为合同中最根本的原则,即合同双方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缔约,如果一方未明确提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律首先应当尊重当事人自愿约定的内容。因此,对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未经当事人明确请求,法院不应主动依职权进行审查和作出是否调整的决定。但对于当事人主张调整违约金的方式,法院审查时不应过于严格,应当放宽范围。在诉讼中应当注意审查当事人是否通过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形式提出,或者在庭审、调解过程中以口头方式提出,一旦提出,应当向其释明是否明确提出调整的请求。另外,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的问题进行释明。

二、守约方和违约方举证责任的分配

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需承担举证责任,但对于守约方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往往很难掌握,所以不能刻意要求违约方对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负有举证责任。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守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守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守约方首要的举证责任是证明违约方存在违约行为及过错程度。如果不能证明对方的行为违约,其主张违约金的请求将得不到支持,会面临败诉的风险。其次,守约方还需要证明约定违约金的合理性,即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和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及必要的交易成本。实际损失是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合理的基础,如果守约方未能证明实际损失,约定的违约金将失去衡量的标准,那么守约方是否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主张的违约金是否会得不到支持呢?

三、不能证明实际损失时违约金也要支持,但需适当调整

违约金除了具有补偿性,还具有惩罚性功能,是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一种惩罚,目的是维护合同交易,提高合同的履约率,预防违约,与《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一致。《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充分体现的是意思自治的原则,意识自治原则是最根本的原则,即合同双方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缔约。《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充分体现的是诚实信用原则,即双方按照自己的承诺及时、有效的履行。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缔约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仅指违约金),一旦出现违约情形,应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后,如果守约方不能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那么违约金便失去了参照的基础,有可能对另一方造成明显的不公平。《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二十九条均规定违约金数额应以实际损失为参考,目的是为了防止违约金主张金额过分脱离实际损失,造成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凸显的是公平主义原则,用以平衡意思自治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带来的权益冲突。但是,在缺少实际损失作参考的情况下,一味地追求公平原则而忽略意思自治和诚实守信原则,显然也违背合同法原则和立法目的。那么如何平衡三种权益之间的利益冲突?笔者认为,守约方能够证明对方存在违约行为时,虽未能证明实际损失,违约金仍应支持,但需适当调整。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和地方高院的指导意见,笔者将几类常见的不能证明实际损失的案件进行了总结,以此作为认定约定违约金合理性的参考标准。

(一)、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方逾期付款的,约定的违约金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来认定合理性。卖方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约定的违约金可以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认定合理性。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合理的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约定的违约金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来认定合理性。

(二)、关于逾期付款的合同纠纷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对于合同当事人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来认定其合理性。

(三)、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当事人仅约定了违约金,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最终收取利息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来认定合理性。如果当事人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可以参照两者之和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来认定约定违约金的合理性。

(四)、其他类型的合同纠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中规范违约金调整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法院认定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时,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综合考量违约方的恶意程度、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参照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上海高院较早的对实际损失无法确定时如何认定违约金合理性的问题做出了指导意见,对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起到了积极的意义。但是,合同纠纷的种类愈加繁多,违约情形也千变万化,司法解释不可能规定所有的情形都适用于某一标准,也不可能对每一种情形都作出具体规定,更多的是需要法官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来综合认定约定违约金的合理性。认定的过程除了考量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外,还需要考量合同履行程度、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合同的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的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当事人是否已在诉请中对违约金进行减让、违约金计算的基数以及法官根据具体案件认为应当考量的其他因素。


(作者单位:河北永年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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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美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5年7月23日生效日期1985年7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文化合作的愿望,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和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协定,就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两国文化交流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艺术
  (一)在本执行计划年限内,双方互派一个高水平的、带有各自民族特色的中、小型表演艺术团到对方国家进行访问演出。在访演期间,艺术家们还可以参加专业讨论会,进行示范表演和讲学。双方互派表演艺术团的具体事宜,由双方各自指定的有关机构签订具体协议予以规定。双方同意,将就下一个执行计划年限内双方互派表演艺术团(组)的项目交换意见,提出建议,以便提早进行准备工作。
  (二)在本执行计划年限内,双方将在对方国家举办一次高水平的艺术展览。双方互办艺术展览的具体事宜,由双方各自指定的有关机构签订具体协议予以规定。双方同意,将就下一个执行计划年限内互办艺术展览的项目交换意见,提出建议,以便提早进行准备工作。
  (三)双方鼓励电影交流、电影专业人员的深入交流、电影专题讨论会和学术讨论会。双方同意,这类交流项目由双方各自指定的有关机构签订具体协议予以规定。
  (四)双方鼓励互派音乐、舞蹈、戏剧、绘画、雕塑、工艺美术和摄影等方面的艺术家和专家到对方国家进行访问、短期讲学和业务交流,也可以进行表演或举办展览。

 二、新闻、广播、电视
  (一)双方继续促进“北京电台”和“美国之音”之间的人员往来和业务交流,并为其交换稿件和其它资料提供便利。
  (二)双方鼓励并促进新闻、电视和广播领域的人员往来和资料交换。双方同意,这些领域的交流项目由两国的相应机构另行商定。
  (三)在本执行计划年限内,双方将探索利用各自国家的电视系统互办电视周的可能性,其中包括电视代表团的互访。

 三、文学、翻译、出版
  双方鼓励各自的作家、翻译家、出版工作者和印刷技术人员相互交流,以利于进一步相互了解对方国家的文化、历史和社会。

 四、文物、图书、档案
  (一)在本执行计划年限内,双方同意互派博物馆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进行深入的专业性访问。
  (二)双方继续为中国国家图书馆和美国国会图书馆,以及两国其他图书馆之间的人员交流、出版物和图书资料的交换提供便利。
  (三)双方继续为中国国家档案局和美国档案文件局以及美国其他档案机构之间的人员交流和档案资料交换提供便利。

 五、教育、社会科学、体育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间的教育、社会科学和体育交流,具体项目由两国的相应机构另行商定。

 六、园林
  双方鼓励中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园林局和美国内政部国家公园管理局在自然和文化资源保护方面进行合作。双方同意,有关具体交流项目,由上述两个机构另行商定。

 七、民间交往
  双方鼓励和促进友好省州、友好城市和各自的非政府机构之间民间赞助的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以利于两国人民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八、财务规定
  (一)双方同意,根据本计划派出的官方项目代表团(组)或人员互访所需费用规定如下:
  1.派遣国负担代表团(组)或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国负担代表团(组)或人员在该国访问期间的食宿、交通和保证访问所必需的医疗费用或医疗保险费用。
  (二)双方同意,本计划中有关展览的项目,如美术作品、手工艺品、历史文物、空间物体和其他有特殊价值或艺术性的展览和随展人员的费用的支付,将根据双方各自国家的不同情况,另行签订具体协议予以规定。
  (三)双方同意,根据本计划派出的官方项目艺术团(组)包括随团工作人员的互访所需费用规定如下:
  1.派遣国负担艺术团(组)成员往返或到第三国的国际旅费,以及该团(组)的道具、演出服装、乐器等项的国际运输费用。
  2.接待国指定的接待机构负担艺术团(组)成员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和保证演出所必需的医疗费用或医疗保险费用,以及该团(组)的道具、演出服装、乐器等项的运输费用,并提供必要的翻译人员。
  3.其他财务事项将另行协商解决。
  (四)如一方在执行某一项目中遇有经费困难,双方将通过协商对该项目作适当调整或推迟。

 九、生效
  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三日在华盛顿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姬 鹏 飞            查尔斯·维克
      (签字)             (签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
国税函发[1994]376号

1994-06-29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教育委员会:
  你委教外港[1994]249号《关于建议对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获得者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的应税所得从1994年1月1日起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已废止,不再执行。
  二、曾宪梓教育基金会致力于发展中国的教育事业,评选教师奖具有严格的程序,奖金由国家教委颁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个人获得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