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同性婚姻、变性婚姻、网络婚姻、事实婚姻的态度/王礼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16:17:05   浏览:88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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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同性婚姻、变性婚姻、网络婚姻、事实婚姻的态度

王礼仁


  我在《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中,用了一章四节的篇幅专门研究“非常婚姻”。所谓非常婚姻,是指法律婚姻或传统婚姻以外的非正常婚姻现象。如事实婚姻(同居)、同性婚姻、变性婚姻、网络婚姻等。近几年来,非正常婚姻现象日益严重,并对传统婚姻产生了巨大冲击。对这些“非常婚姻”如何应对和处理,是当前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但限于篇幅,这里只能介绍部分核心内容,有兴趣者可看原著。 [1]

同性婚姻——不鼓励、不禁止、不干预

  同性婚姻,这是一个世界性热门话题。所谓同性婚姻,是指同一性别的双方当事人自愿以长期生活为目的,持续地公开共同生活的家庭形式。我在《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中,介绍了当今世界各国关于同性婚姻立法情况以及理论上关于同性婚姻异性化的争论,并提出自己的观点。我国对同性婚姻的基本态度是:不鼓励、不禁止、不干预。尽管同性婚姻在我国尚不能异性化,但同性婚姻的客观存在,已经冲击了异性婚姻,如已婚者(已有异性婚者)又进行同性恋,因此引起的离婚应当如何处理?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需要解决。同时,随着同性婚姻或同性恋的增多,对于因同性之间同居关系引起的人身纠纷或财产纠纷应当如何处理,也是一个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我在本书中对此提出了一些具体处理意见。

变性婚姻——变性人结婚完全有效

  变性人是指原本为男性或女性,由于长时间地按异性生活导致心理人格的变态,经手术改变性别。在我国,变性人结婚完全是合法的,并具有一般婚姻的法律效力。至于变性人能否生育等,都不能成为剥夺变性人合法权利的法律依据。至于对方能否接纳问题,那是结婚的意愿,对方能够接纳则结婚,不能够接纳当然就不能结婚,这与一般结婚中的“自愿”条件是一样的。 那么,变性人结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已婚者变性后的原婚姻应当如何处理?先变性后结婚的离婚案件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进行了详细论述。

事实婚姻 ——有条件承认其效力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身份同居生活,或者按照民间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便以夫妻身份同居生活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关系。我在《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中,根据我国法律对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事实婚姻效力进行了分析。为了突破当前事实婚姻的理论困境,我提出了“三元事实婚姻”构想,将事实婚姻分为三种类型:即具有民事法律效力的事实婚姻;不具有民事法律效力的事实婚姻;违法的事实婚姻。不同类型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不同:1.未婚男女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且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事实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2.未婚男女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以及1994年2月1日后以夫妻名义同居者,不论是否符合结婚要件,既不受法律保护,亦不受法律制裁,属于自然状态下的事实婚姻。这种事实婚姻又被称为同居。3.已婚男女或明知他人已婚者,以夫妻名义同居,无论何时,无论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都属于事实重婚,应当受到受法律制裁。除了事实婚姻的效力外,还有事实婚姻的认定、事实婚姻的离婚标准、事实婚姻的离婚程序等,都有一些特殊的判断标准和处理方法。这里不一一介绍。

网络婚姻——一半虚幻一半真——虚拟不能现实化

  网络婚姻,就是在网上谈情说爱、发喜帖、办喜宴、拜天地、闹洞房,在网上“结婚”。网络婚姻的性质是:一半虚幻一半真。 说它“虚”,就是因为网络婚姻脱离现实,“网婚”本身完全是一种虚拟的东西,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和约束力。说它“真”,就是因为虚拟婚姻的主体,是两个现实生活中的真实的人。因而,网络婚姻实际上是两个现实中的人,通过这种虚拟婚姻形式交流情感。正因为如此,网婚者之间才会相互产生感情,并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尽管如此,这种虚拟婚姻不能现实化,即不具有现实婚姻的效力。但由于网络婚姻具有虚实相兼的特点,它对现实婚姻具有强大的破坏力,那么,因网络婚姻引起的离婚应当如何处理,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在《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对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回答。(转载必须注明作者,切勿侵权)



注释:
[1] 为了便于读者参看,将第十四章非常婚姻的认定和处理目录介绍如下:
第一节 事实婚姻的认定和处理
一、事实婚姻概念
二、事实婚姻的特征
(一)当事人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二)双方具有结婚的意思和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
(三)双方具有共同生活的事实
(四)男女双方以夫妻身份相处 (案例1则
(五)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六)事实婚姻不受结婚实质要件限制
三、事实婚姻的效力
(一)我国不同时期关于事实婚姻效力的规定
1、建国后第一部婚姻法(50年婚姻法)时期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的规定
2、第二部婚姻法(80年婚姻法)时期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的规定
3、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的规定
(二)我国不同时期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特点
四、事实婚姻的理论困惑
(一)民法理论上关于婚姻的界定——否认事实婚姻
(二)刑法上对重婚的追究——承认事实婚姻
(三)现行理论和法律关于事实婚姻的矛盾
五、突围事实婚姻理论困境的途径——建立“三元事实婚姻”
(一)事实婚姻存在的客观事实不容否认
(二)事实婚姻的法律类型
1、具有民事法律效力的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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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199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199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为适应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质量,我会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8年修订稿)作了必要的调整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9年修订稿)的要求,认真做好1999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二、上市公司在刊载年度报告摘要的同时,应将年度报告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国际互联网网站上。上交所上市公司指定披露的网址为:http://www.sse.com.cn;深交所上市公司指定披露的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年
度报告报送的程序不变,网上披露具体事宜应遵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上市公司还应在年度报告的“重要事项”中披露:因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9〕35号)文件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的影响。
四、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的“董事会报告”中详细说明。
五、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董事会应当对本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并与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公布。如果公司本年度盈利,且作出不分配的方案,应说明不分配的具体原因。
六、监事会应审议年度报告中的“监事会报告”,对其中的相关议案形成决议,并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公布。
七、在1999年会计年度结束时,如果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导致三年连续亏损或当年重大亏损的情况,应当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各证券交易所应按照均衡披露的原则,安排上市公司在指定报纸上公布年度报告摘要,每个证券交易所每日安排数量不得超过25家。



1999年12月8日

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塔行办发[2010]1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9]86号)转发你们,请高度重视,把依法行政考核与地区绩效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干部年度考核等紧密衔接,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严格执行依法行政考核制度,确保把加强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加快推进地区依法行政进程。地区依法行政指导协调小组将按照该办法要求对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二O一O年三月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考核对象推进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的考查、评价和奖惩等活动。
  依法行政考核对象,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前款规定的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协调小组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承担。
  第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实绩考核指标体系,并与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以及干部任免相衔接。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监督、法律知识学习和培训。
第八条 对“加强组织领导”进行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成立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协调机构,健全领导、监督和协调机制,制定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
  (二)落实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健全依法行政监督检查、考核制度,制定依法行政阶段性部署和年度工作任务,并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按工作要求独立设置法制机构,配足专职人员,办公条件、设施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发挥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四)建立健全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九条 对“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进行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政府规章,实行立项论证、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调查研究、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
  (二)制定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法定形式公布,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报送备案。
  (四)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实行定期清理、定期评估,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对“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进行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完善行政决策规则,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二)实行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论证。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讨论、采纳论证意见或者建议情况应当有详实记录。
  (三)实行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重大行政决策,由政府或部门负责人集体会议讨论决定。
  (四)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的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反馈,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公开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并保证公众的查阅权利。
  (五)实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原则,对违法决策造成经济损失、不良社会影响或者侵害公共利益的,依照有关行政过错、错案追究等制度,对有关行政首长和行政分管领导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对“转变政府职能”进行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规范机构设置,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合理界定政府部门职能和权限,依法核定人员编制,实现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有效协调部门职能争议。
  (二)实行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
  (三)实行各种预警、应急制度和机制,适时组织应急事件演练活动,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四)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健全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部门综合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五)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后续监管,提高行政效率。
  (六)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以及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建立政府公众信息网,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按照法定要求及时全面地公布政府信息,对公众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二)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其资格依法审定并向社会公告。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
  (三)实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执法内容、裁量标准、程序步骤、具体时限、监督方式等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
  (四)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对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细 化、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
  (五)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程序正当、定性准确、裁量适当,有效解决随意执法、趋利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六)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范行政执法案卷,每年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并建立监督检查记录。
  (七)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八)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健全并落实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
  第十三条 对“强化行政监督”进行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依照规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听取意见和建议,按规定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积极出庭应诉、答辩,逐步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三)支持和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工作,执行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
  (四)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落实监督责任。明确行政执法监督承办部门和人员,细化行政执法监督的程序和时限,及时、有效地纠正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
  (五)执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制定机关对备案审查机构的意见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及时研究处理、答复。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落实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的要求,依法受理、审理并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依法履行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职责,服从并履行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按照规定报送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
  (七)认真贯彻国家赔偿法,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八)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健全对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及时依法作出处理的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对“法律知识学习和培训”进行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制定并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政府常务会议或政府部门领导集体学法制度、专题法制讲座制度以及集中培训制度)。制定并实施年度学法计划,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
  (二)健全培训、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律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录用的公务员实行专门法律知识考核并达到规定要求。
  (三)加强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行政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报道。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十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依照本办法所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评分标准》执行。
  前款规定的《考核评分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适时修订。
  第十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实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
  日常考核由考核对象自行开展,可以采取全面考核、重点考核、抽查考核等方式。
年度考核在考核对象自查自评基础上,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开展,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执法监督员、新闻媒体和其他有关方面人员参加。考核对象应当于每年11月20日前向考核机关提交自查自评书面报告;考核组以评查、抽查为基本形式实施考核。
  第十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案卷和文件资料、抽查下属单位工作情况、实地查看、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依法行政考核总分为100分,创新加分分值为10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九条 考核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创新加分:
  (一)被自治区及以上行政机关作为经验推广的;
  (二)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部门表彰、奖励的;
  (三)被自治区及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典型予以宣传报道的;
  (四)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创新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第二十条 考核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评为不合格等次:
  (一)拒不执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范性文件,引发恶性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环境等事故的;
  (二)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引发在全区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的;
  (三)因失职、渎职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引发恶性事件的;
  (四)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考核机关应当对考核结果予以公布。
  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考核机关给予通报表彰并抄报组织部门;评为不合格的,考核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当年实绩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二十二条 对在依法行政考核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等行为,应当启动行政问责程序,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行政机关负责考核。考核结果应当抄送当地人民政府。
实行双重管理、垂直管理的部门,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考核的,考核结果应当抄送其上一级管理部门;由其上一级管理部门负责考核的,考核结果应当抄送当地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