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可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侵害对象的理论探析/钟伟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5:13:24   浏览:81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违章建筑可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侵害对象的理论探析

钟伟苗

[摘要]侵犯财产罪所指财物是个宽泛的概念,应随着形势的发展不断赋予其新的涵义。侵犯财产罪侵害的对象应包括财物的所有权和占有权。违章建筑可以成为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侵害的对象有刑法和物权法依据。
[关键词]侵害财产罪 违章建筑 探析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通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侵害对象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但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有时体现在法律上的问题也会变得异常复杂。违章建筑能否成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侵害对象问题就颇有争论。本文作一探析。
一、关于财物
刑法第91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第9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虽然财产是指金钱、财物及民事权利的总和 ,因此,财产范围要大于财物的范围,但笔者认为,上述刑法所称公私财产其实仍作公私财物解,刑法本身并没有对二者进行区分。而且,刑法典对公私财物并没有作概念上的阐述,而只是作了列举性规定。因此,对公私财物概念的理解无法从刑法典本身找到全面正确的答案,有必要结合物权法理论加以阐述和理解。首先,从刑法规定看,对公私财物进行划分并无必要,其列举也并不全面。因为,现行刑法没有规定以公民私人财产为犯罪对象或者以其作为犯罪后果的犯罪,因而刑法第92条对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界定没有必要。在我国刑法中,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敲诈勒索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都是法律明文规定以公私财物为犯罪对象的犯罪,但是,法律并没有因为财物是公或私而对这些犯罪在定罪条件或者处罚措施上有所区别。同样地,刑法规定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犯罪后果表现均包括了公私财产的损失,但并没有对公私财产进行量刑上的区别对待。实际上,所有权形式除了属于“公”、“私”以外,还有既不属于公共财产也不属于私人财产的财产所有权形式,如共同共有和股权等。其次,从物权法规定看,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无论是动产和不动产,一般来说是指有体物。但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如物权法第223条至第228条规定的就是权利作为物权的客体。梁慧星教授认为,物是指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有体物。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特定空间视为物。人力控制之下的电气亦视为物。
财产型犯罪所指的财产概念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许多模糊看法。笔者认为,不能“书生执法”和“机械司法”,应当结合物权法理念,对于财物范围的界定应当根据其固有的蕴意结合实际赋予其新的应有的意义。有论者认为,只需具备以下二个条件即可认定为是刑法中财产型犯罪中的财物:一是财物具有为人可以控制的;二是财物对人有经济价值或者是可以为行为人利用的并且可以从中获得利益的。这既是现代刑法处罚财产犯罪之当然要求,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 因此,违禁品如毒品、淫秽物品和违章建筑等也应包括在财产型犯罪所指的财产范围内。如盗窃毒品的,仍可构成盗窃罪。这不是对拥有毒品者的保护,而是对正常社会秩序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司法解释》)(法释[1998]4号)第五条第(八)项明确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最高人民法院法[2000]42号《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六)条也指出:盗窃、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或者抢劫罪定罪。 认定盗窃犯罪数额,可以参考当地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法发[2005]8号)对抢劫特定财物的定性问题的规定也是同样的精神: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二、关于财产型犯罪侵害的对象和侵害的法益
财产型犯罪侵害的对象和法益问题也是有争论的问题。日本通说的判例认为,违禁品具有财物性,可能成为财产罪侵害的对象。只不过所提出的理由有所不同。 另有学者认为,即便是违禁品,民法上还是有所有权,只不过是国家基于行政目的禁止私人持有,因此,在它没有成为没收对象之前,其所有权应予保护。还有学者认为,对买来的、别人赠送的违禁品,即使不被认为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但事实上有像所有者那样支配、使用、处分的权利,如果不是根据法律手续没收,这种权利不能被侵害。我国刑法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枪支弹药、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均不属于非所有物,所以也可以成为财产罪的侵害对象 ;另一种观点如赵秉志教授认为,违禁品能否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关键在于刑法是否已就取得违禁品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其他性质的犯罪。因此,在我国刑法已规定了盗窃、抢夺、抢劫、私藏枪支弹药等罪名的情况下,枪支弹药显然不再属于侵犯财产罪的对象。至于对未规定相应罪名的其他违禁品则有可有能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此外,对于财产型犯罪侵犯的法益是财产所有权还是也包括财产占有权问题,也有不同的观点。如偷偷从寄售商店开回自己已质押的摩托车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有论者认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盗窃罪犯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公私财物既可以理解为公私所有的财物,也可理解为公私占有的财物。占有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可依照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转移给非所有人,非所有人获得相对独立的占有权。刑法对合法占有进行保护,不管是所有人还是第三人进行非法侵害,都应当受到法律惩罚。 也有论者认为,刑法上的“公共财产”与民法上的“公有财产”不同。“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相对,表明财产的归属。而公共财产并非物权法上的概念,而是我国刑法上特有的,按刑法91条的规定,“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特定的私人财产(即该条第二款规定的私人财产)。只表明财产的控制或占有状态,而不表明其权属(所有权)状态。盗窃罪的法益是所有权。盗窃属于自己所有的财物如被司法机关扣押的摩托车不可能构成盗窃罪,而只可能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 。而张明楷教授则认为,盗窃罪侵害的法益不应限于所有权,而应包括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包括他物权及债权,他物权又包括占有权,这是一种合法占有),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当自己所有的财物由他人合法占有时,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就是财产犯的法益,因此,行为人盗窃他人占有的该财物,当然成立盗窃罪。
笔者认为,侵犯财产罪侵害的对象不应只限于合法财产,其侵害的法益也不应限于财产的所有权,而应包括财产的占有权(合法债权)等在内。如果不作这样的理解,在实践中会产生不少问题。如盗窃违禁品案,由于违禁品本身不属于合法财产,按“合法财产说”就无法进行刑事追究了,显然与《司法解释》、《纪要》和〈〈意见〉〉精神不符。又如盗窃所有权属于自己而被别人(或国家机关)合法占有的摩托车案中,摩托车本身属于合法财产且价值较大,在现行法律没有对这种行为构成其他犯罪作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按“所有权说”也无法对这种行为进行刑事追究,然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却也是显而易见的。其次,行为人的盗窃行为没有侵害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即使因此使受害人受到了损失,但这种损失不是摩托车本身的损失,而是受害人债权的损失。他人之物(物权)与本人之债权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这种债权损失与盗窃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具有民法或行政法上的因果关系)。第三,如果摩托车所有权人把摩托车盗回后告知了合法占有人(国家机关),则摩托车占有人本身并没有财物的损失,而且是否必然会造成其债权的损失也还不能肯定(即使因此导致摩托车的灭失,但摩托车的所有权人完全有可能仍具有偿债能力)。第四,盗窃罪以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而数额是以被盗财物本身的价值为标准的,显然与上述以债权损失为依据认定的数额是根本不同的。由此看来,侵犯财产罪侵害的对象和法益应理解为“财产”(而不是仅“公私财产”抑或“合法财产”)且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和占有权,这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律保护的要求,也符合当前司法工作实际。
三、违章建筑可成为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侵害对象的物权法探析
违章建筑是指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批准的内容违法而占地所建、扩建或改建的建筑物。
关于违章建筑的归属问题,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不动产所有权说。《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凡未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为无效。因此,房屋所有权的产生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经登记,即不发生物权法律效力。违章建筑未办理物权登记或进行违法登记,因此违章建筑人不能取得建章建筑的所有权。二是动产所有权说。认为作为违章建筑整体,因其违法性,所有权及其他派生的权利不被承认,但构成违章建筑的建筑材料本身作为动产是合法的,应受法律保护。三是使用权说。认为一般违章建筑人建造房屋后自己都加以使用,而且别人不得侵犯其对违章建筑的占有与使用,所以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虽然不能享有所有权,但应该享有使用权。四是占有说。认为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外,建筑人自己可以对建筑物加以一定的占有与一定的使用,禁止他人侵犯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上述几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又有失偏颇。第一种观点与物权法第30条规定精神不符。第二种观点缺乏整体性考虑,有回避矛盾之嫌。第三种观点没有回答使用权的产生基础问题。第四种观点似乎符合物权法精神,但也存在不够全面的问题。
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或者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有人据此认为,违章建筑不是合法建造,所以建造人不可能取得违章建筑的物权。但笔者认为,对“合法违造”的理解其实是大有争论余地的问题。如,某人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在某高压电力线路下边红线控制范围内建造了房屋,后被电力管理部门发现并依法责令限期自行拆除。显然,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电力管理法律法规,其建筑物迟早应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但在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现并告知前,行为人并不一定知道其行为违法,且之前有关部门确已对其批准(尽管有关部门的批准是违法的),那么,行为人在建造过程中的行为是合法建造还是违法建造?如将其认定为违法建造,则有违行政信赖原则,而且,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原则不符。按行政法原理,一般的行政行为(除了重大且明显瑕疵的以外)都具有公定力和效力推定力,在国家有关专门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效以前均被推定有效且有执行力。笔者认为,行为人根据行政许可而为的行为在行政许可被撤销前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违法。
对于违章建筑的产权问题,有论者认为,应分为二种情况加以区分。一是对于尚不够没收或者限期拆除或于法应拆未拆或应没收未没收前的建筑物,是一种客观存在,事实上由建筑人管领着,这时限制建筑人享有所有权的只能是私法上的否定性评价。但在私法领域,依私法上法无明文禁止即有效的理念,在私法领域并没有因违章建筑而剥夺建筑人对建筑物享有所有权的法律规定,因此,仅违反公法的建筑物仍会受到私法上的肯定性评价。二是对于既违反公法又违反私法的违章建筑才会受到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否定性评价。 笔者认为,这个观点是有现实意义的。因为,不管是违禁品,还是违章建筑在客观上都不是无主物,它终该有一个所有权主体。上述二分法理论至少给出了如何认定违章建筑所有权的方法,而且,这种方法在民法理论上也是说得通的。对物权法第30条关于“合法建造”的理解应全面正确而不能死搬硬套(其实物权法这样的规定并不贴切,而应细化)。
退一步讲,即使违章建筑人不享有违章建筑的所有权,但由于其实际的管理与控制,也形成了一种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不管占有人对物的控制是否具有据为己有的意思,只要客观上的控制状态形成就可以构成占有 ,是一种人对物的控制与支配状态。占有的特征为: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指主体能以自己的意志对物进行实际的控制支配;占有是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即对物得以控制、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占有的客体是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占有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其效力包括:占有人对占有物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排除妨碍请求权等。按物权法理论,占有不仅是对于物为事实上的管领力,而且还是物权(尤其是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与权利存在的外衣。占有的存在,通常均有实质或真实的权利作为其基础。占有的事实与权利相伴者为常态,有占有的事实而无权利系例外。占有人既然有占有的事实,根据占有事实与权利关系的常态,占有人当然也就有占有的权利。根据这种权利存在的盖然性,现代民法设立了权利推定制度。 占有推定的效力:一是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其有合法权利。受推定权利的人就其对标的物的权利免负举证责任。二是权利人推定的效力,不仅占有人自己可以援用,而且第三人也可以援用。三是占有的权利推定,不仅可以适用于对占有人有利益的情形,而且可以适用于对占有人不利益的情形。四是权利的推定,只有消极的效力,占有人不得利用该推定作为其行使权利的证明。占有人不得仅依该推定而请求为所有权登记。
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当违章建筑受到非占有人故意毁坏达到一定损害程度时,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这个观点既有刑法上的依据也有物权法上的依据。


曾庆敏主编:《法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年12月版,第733页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
刘清华、韦丽婧:《财产型犯罪中财物的界定》《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3期,第52页
参见[日]法曹同人法学研究室编:《详说刑法》(各论),法曹同人1990年日文版,第116-118页
金凯主编:《侵犯财产罪新论》,知识出版社1988年版,第11页
赵秉志主编:《侵犯财产罪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0—31页
《检察日报》2007年5月22日第一版
潘星丞:,《盗窃他人占有之本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5期,第67—70页
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604—605页
2002年01月0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发布《关于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是否构成犯罪的意见》,规定以消灭债务为目的,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借据、欠条等唯一借款凭证的以抢劫、盗窃、诈骗、抢夺罪论处。
黄建波、鲍相华:《违法建筑之产权归属评析》,2007年5月21人民法院报第6版
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95页
参见《德国民法典》第1006条,《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瑞士民法典》第930、931条,《日本民法典》第188条和台湾地区“民法”第943条。日本学者对于其民法第188条的法律性质,从来有两说:实体法说和诉讼法说。现在学者多采实体法说。参见[日]川岛武宜编:《注释民法》(7),第46页以次







作者简介:钟伟苗,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575-87015653
邮编:31180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优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已废止)

海关总署


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优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5年5月9日,海关总署

现将《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优惠的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经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研究,对其中第三条第8款关于进口货物的税收优惠问题明确如下:
一、华侨在十四个沿海城市和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投资的企业,不论是合资经营、独资经营企业还是合作经营企业进口的设备、材料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二、除第一条所列地区及四个经济特区外,华侨同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合资经营、独资经营的企业,在其投资(包括增资)额度以内进口企业需要的先进设备和建厂(场)所需材料,以及合营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华侨同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合作经营的企业,进出口货物应按照海关总署、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公布的《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征、免税。

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优惠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鼓励华侨投资,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华侨以外汇、机器设备、专有技术和专利权等投资,均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根据国家经济、文化建设的需要,华侨投资者可以选择独资经营,同国营企业合资、合作经营,同集体企业合资、合作经营等方式进行投资。
华侨投资还可以采取向国营华侨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进行现汇存款和购买债券等方式。
第三条 华侨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外投资兴办企业,除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外,还可以享受下列优惠:
(一)华侨投资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三年免征所得税,从第四年起,四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华侨投资企业,按本条第1款免减税期满后的年度,其所得税税率按我国现行税法税率减征20%。
(三)华侨投资兴办国家急需的、缺门短线项目,以及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工业,开发性的项目和在边远地区兴办企业,免减税期满后的年度,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四)华侨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按我国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汇出境外时,免征所得税。
(五)华侨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如继续在国内再投资,期限在五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50%。
(六)华侨投资的企业,经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对固定资产实行快速折旧。
(七)华侨投资企业的产品,经有关部门审批,可按一定比例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其中属于中国急需的或中国需要进口的产品,可以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为主。
(八)华侨投资的企业,在其投资(包括增资)额度以内进口企业需要的先进设备和建厂(场)所需材料的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或其他有关规定,实行优惠待遇。
(九)华侨投资的年限一般为五年到三十年,期满后经申请批准,还可以延长。
(十)华侨投资的企业使用的土地,其年限按当地规定执行,其费用按当地规定减收10—30%。
(十一)华侨投资者,可以申请办理多次出入境有效签证和长期居留手续。
第四条 华侨投资者可以聘请国内亲属或亲友充任其代表或代理人。代理关系必须由书面授权,并经过公证。
华侨投资者可以在投资的企业适当安排其亲属就业,并允许其在企业所在地落户和享受商品粮供应。安排亲属就业人数,应视投资数额和当地的实际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 华侨的投资和获得的利润、利息准予转让和继承。
第六条 华侨在经济特区投资兴办企业,除按经济特区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可以享受本条例第三条第4、6、11款和第四条、第五条之优惠。
第七条 华侨投资项目的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各级侨务部门有责任推动、促进并协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本暂行规定执行中的问题。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条 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内地各种形式的投资,可以按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1999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1998年4月以来,我部先后下发了《关于赋予试点企业集团进出口经营权和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对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企业实行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的通知》和《关于对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备案制的通知》等文件。为了做好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批准的120家试点企业集团、千户重点企业和大型工业企业及所属生产型成员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均实行登记备案制。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和千户重点企业(现只公布512家)名单详见附件。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在办理进出口经营权的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将登记证书抄报我部,并每半年汇总有关情况报我部。
特此通知。
附件:一、120家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名单
二、千户重点企业名单

附件一
120家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名单
企业集团名称 核心企业名称
中建集团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上海建工集团 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
北京城建集团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华能集团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华北电力集团 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
华东电力集团 中国华东电力集团公司
东北电力集团 中国东北电力集团公司
华中电力集团 华中电力集团公司
西北电力集团 西北电力集团公司
葛州坝工程集团 中国葛州坝集团公司
大同矿业集团 大同矿务局
兖州矿业集团 兖州矿业(集团)公司
一汽集团 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东风集团 东风汽车公司
重汽集团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
哈电集团 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
东电集团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上电集团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西电集团 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
东北输变电集团 中国东北输变电设备集团公司
一拖集团 中国一拖集团公司
一重集团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二重集团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四联集团 中国四联集团公司
中汽集团 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
跃进汽车集团公司
上海汽车集团 上海汽车集团总公司
天汽集团 天津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工程机械集团 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洛轴集团 洛阳轴承(集团)公司
猴王集团 猴王集团公司
四川长虹电子集团 四川长虹集团公司
长城计算机集团 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
长江计算机集团 长江计算机(集团)公司
振华集团 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司
彩虹集团 彩虹集团公司
联想集团 联想集团公司
北大方正集团 北大方正集团公司
上海广电集团 上海广电(集团)公司
熊猫电子集团 熊猫电子集团公司
中国华录集团
攀钢集团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
鞍钢集团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武钢集团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宝钢集团 宝山钢铁(集团)公司
首钢集团 首钢集团总公司
本钢集团 本溪钢铁公司
重钢集团 重庆钢铁集团公司
太钢集团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渤海化工集团 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公司
乐凯集团 中国乐凯胶片公司
巨化集团 巨化集团公司
上海天原集团 上海天原集团公司
山东海洋化工集团 山东海洋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铁路集团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
中远集团 中远集团总公司
长航集团 中国长江航远集团总公司
中国海运集团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中港集团 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
中水集团 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
中垦集团 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
中牧集团 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
上海农工商集团 上海市农工商集团总公司
吉林省吉发集团 吉发集团公司
万向集团 万向集团公司
万杰集团 万杰集团公司
红豆集团 红豆集团公司
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工集团 内蒙森林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集团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龙江林工集团 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
吉林森工集团 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
华星物产集团 华星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中轻物产集团 中国轻工物资供销总公司
中谷集团 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浙江物产集团 浙江省物产集团公司
上海华联集团 上海华联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春都食品 洛阳春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化集团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五矿集团 中国五矿进出口总公司
中粮集团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外运集团 中国外运总公司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中纺集团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艺集团 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东方国际集团 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国际航空集团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东方航空集团 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南方航空集团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
佛陶集团 佛山市工贸集团公司
唐山陶瓷集团 唐山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贵糖集团 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农垦集团
中国神马集团
鄂尔多斯集团 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公司
新疆纺织工业 新疆纺织工业集团
中国纺织机械 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新型建材集团 中国新型建材集团公司
非矿集团 非金属矿工业总公司
耀华玻璃集团 中国耀华玻璃集团公司
洛玻集团 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
安徽海螺集团 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东北制药集团 东北制药集团公司
华北制药集团 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医药集团 哈尔滨医药集团公司
三九企业集团 南方制药厂
中国北京同仁堂 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公司
西飞集团 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南动集团 南方公司
上海航空工业 上海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贵州航空工业 中国贵州航空工业总公司
江南航天工业 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公司
三江航天工业 中国三江航天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广东核电集团 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
嘉陵集团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神华集团 神华集团公司
国投集团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深圳经济特区发展集团 深圳特发集团
新建集团
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

附件二
千户重点企业名单(512家)
一、化工〔48〕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
天津渤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灯塔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
大连化学工业公司
沈阳化工厂
辽河集团公司
吉林化学工业公司
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巨化集团公司
化学工业部南京化工厂
山东威海橡胶工业集团公司
山东海洋化工集团总公司
青岛碱厂
潍坊亚星化工集团公司
泸天化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轮胎厂
湖北宜昌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化工厂
中山精细化学工业集团公司
川化集团有限公司
自贡市鸿鹤化工总厂
云南天然气化工厂
贵州赤天化集团有限公司
沧州化工实业(集团)公司
沧州化肥厂
沙隆达集团公司
山东成山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伊克昭盟化学工业(集团)总公司
杭州电化集团公司
湖北双环化工集团公司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牡丹江石油化学工业集团公司
宜宾天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太平洋化工(集团)公司
河南省中原化肥厂
山西焦化集团公司
南宁化学工业集团公司
锦西化工总厂
山西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州第二化工厂
铜陵化学工业集团公司
青岛橡胶集团公司
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
辽宁轮胎厂
深圳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建材〔30〕
北京市琉璃河水泥厂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中国耀华玻璃集团
河北省冀东水泥厂
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星光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上海汇丽化学建材总厂
安徽省宁国水泥厂
蚌埠浮法玻璃总公司
江西水泥厂
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公司
湖北华新水泥集团
湘乡水泥厂
株洲玻璃厂
湖南省新化水泥厂
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水泥厂
上海建材(集团)总公司
山西光华玻璃有限公司
浙江三狮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柳州水泥厂
河南振华玻璃厂
淄博华辰集团总公司
朝阳重型机器厂
北京新型建筑材料总厂
杭州浮法玻璃工业有限公司
四川江油水泥厂
秦皇岛市浮法玻璃集团公司
浙江东方集团公司
三、森工〔3〕
福州人造板厂
中国林业机械总公司常州林业机械厂
吉林森工集团
四、医药〔15〕
华北制药集团
东北制药集团
山东新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南方制药厂
国营靖江葡萄糖厂
漳州片仔癀集团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江中制药厂
河北制药集团
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公司
哈尔滨医药集团公司
山东鲁抗制药企业集团公司
吉林制药集团
天津药业有限公司
五、钢铁〔47〕
首钢总公司
邯郸钢铁总厂
唐山钢铁(集团)公司
太原钢铁(集团)公司
包头钢铁稀土公司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本溪钢铁公司
抚顺特殊钢有限公司
锦州铁合金厂
吉林铁合金厂
吉林碳素厂
北满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宝山钢铁(集团)公司
上海梅山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第二钢铁厂
上海第三钢铁厂
杭州钢铁集团公司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黄金集团公司
安阳钢铁公司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鄂城钢铁厂
涟源钢铁总厂
湘潭钢铁公司
柳州钢铁(集团)公司
新疆八一钢铁总厂
西宁特殊钢集团公司
酒泉钢铁公司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
重庆钢铁集团公司
长城特殊钢公司
成都无缝钢管厂
峨眉铁合金厂
邯郸第二六七二工厂
上海第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
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韶钢集团公司
昆明钢铁总公司
天津钢厂
凌源钢铁公司
莱芜钢铁总厂
南京钢铁厂
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沪昌钢铁有限公司
通化钢铁公司
冶钢集团有限公司
六、有色〔30〕
包头铝厂
抚顺铝厂
葫芦岛东北有色金属集团公司
东北轻合金加工厂
铜陵有色金属公司
江西铜业公司
中国长城铝业公司
株州冶炼厂
株洲硬质合金厂
青铜峡铝厂
兰州连城铝厂
兰州铝厂
金川有色金属公司
金堆城钼业公司
韶关岭南铅锌集团公司
贵州铝厂
云南冶炼厂
云南锡业公司
山东铝业公司
青海铝厂
白银有色金属公司
山西铝厂
华北铝业有限公司
中条山有色金属公司
锡矿山矿务局
柳州华锡集团公司
大冶有色金属公司
福建省南平铝厂
云南铝厂
西南铝加工厂
七、机械〔48〕
北人集团公司
北内集团总公司
北京第一机床厂
河北省保定变压器厂
瓦房店轴承厂
辽宁工程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春兰集团总公司
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
江苏悦达实业集团
上海东风机械(集团)总公司
上海通用机械(集团)公司
徐州工程机械集团公司
哈尔滨工量具企业(集团)
上海印刷包装机械总公司
大连冰山集团公司
许昌继电器厂
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公司
无锡威孚集团有限公司
东北输变电集团公司
常州柴油机厂
扬州柴油机厂
杭州制氧机集团公司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公司
闽东电机(集团)公司
厦门工程机械公司
济南锻压设备集团公司
山东电缆厂
洛阳轴承厂
襄阳汽车轴承集团公司
猴王集团
中国长江动力集团公司
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柳州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西北轴承厂
黄河工程机械集团公司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中国第一拖拉机工程机械集团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东方电气集团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大重集团公司
江苏宝胜集团公司
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锅炉厂
山东华日集团总公司
上海电机(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西电集团
云南内燃机厂
山东工程机械(集团)公司
八、汽车〔12〕
北京汽车工业总公司
天津市汽车工业总公司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长春汽油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汽车总公司
扬州客车厂
跃进汽车集团公司
江西五十铃集团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
东风汽车集团公司
柳州微型汽车厂
重庆汽车制造厂(庆铃公司)
九、电子〔35〕
天津津京玻壳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公司
上海贝岭微电子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永新彩色显象管有限公司
深圳中兴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长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彩色显象管有限公司
南京熊猫电子集团
青岛海信电器集团公司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
彩虹电子集团公司
深圳赛格集团
TCL集团公司
深圳华强集团公司
深圳桑达电子集团公司
深圳开发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康佳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安阳彩色显象管玻壳有限公司
长虹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经济特区发展公司
上海真空电子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
联想集团公司
大连大显股份有限公司
国营北京有线电厂
北大方正集团公司
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公司
南京电子网板有限公司
广州无线电集团有限公司
巨龙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风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晶电子集团公司
十、邮电(4)
上海贝尔电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邮电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东方)
邮电部洛阳电话设备厂
十一、军工〔26〕
河北省保定市风帆蓄电池厂
建设工业集团公司
大连造船厂
沈阳飞机制造公司
哈尔滨飞机制造厂
沪东造船厂
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长安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金城摩托车集团公司
中国长城工业公司
中国北方工业公司
成都飞机工业公司
哈尔滨东安发动机制造公司
南昌飞机工业公司
内蒙第一机械制造厂
昌河飞机工业公司
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庆安宇航设备公司
中国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大连造船新厂
核工业建中化工总公司
首都航天机械公司
十二、轻工〔45〕
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
唐山陶瓷集团
山东华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造纸厂
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工业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小天鹅洗衣机总厂
上海梅林食品(集团)公司
上海上菱电器(集团)公司
上海凤凰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冰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江门甘蔗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周口味精厂
南平造纸厂
烟台合成革集团公司
中国轻骑摩托车集团总公司
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明阳糖厂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省海口罐头总厂
湖北京源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省酒泉糖厂
广东佛山陶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造纸有限公司
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五粮液酒厂
贵州茅台酒厂
山东寿光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万宝集团冷机制作工业公司
广州市珠江啤酒集团公司
广西柳城县风山糖厂
耿马自治县耿马糖厂
山东玻璃总厂
广东广前糖业有限公司广丰工业公司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日用化学(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省南堡盐场
内蒙古阿拉善盟吉兰泰盐场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造纸厂
广东省国营调丰糖厂
大连盛道彩印包装集团公司
湖北省荆沙市活力28集团公司
十三、烟草〔12〕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