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海关行政复议/倪学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7:23:33   浏览:93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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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海关行政复议

倪学伟

海关行政复议是指海关相对人对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有管辖权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审查,由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变更或维持原海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整个行政司法过程。

一、海关行政复议的特征
海关行政复议属于涉外复议,具有强烈的涉外性。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是国家的涉外经济行政管理部门。海关的职能表现为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管,以及征收关税、查缉走私、进行国际贸易统计等,这些职能都具有涉外因素,是具体的涉外行政行为。当这些行为成为被复议的对象时,即是涉外行政复议。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国家利益原则是涉外行政复议的根本原则,国家主权和利益不容复议是海关行政复议的前提和基础。
海关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从事进出境活动的海关相对人,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团体从事进出境活动时,都是海关相对人,处于受海关监督和管理的地位,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如果海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被认为受到侵犯,则相对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采取救济措施,申请海关行政复议就是重要的救济措施之一。海关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成为被申请人。尽管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是由海关关员作出的,但关员在履行职务时所作出的行为是代表海关的,其后果只能由海关承担,关员不能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当然,这并不能排除关员在执行职务时因重大过失造成损害而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海关行政复议是海关相对人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海关运用其权力对特定的相对人所作的单方面具体处理或处罚,海关总署和有关海关制定具有普遍拘束力的海关法律规范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被复议的对象。可以作为海关行政复议对象的具体行政行为有:(1)根据《海关法》第53条的规定对海关行政处罚不服的;(2)根据《海关法》第46条的规定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的;(3)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9条的有关规定,对海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客观上侵犯海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是海关行政复议的必要前提,因此,海关行政复议的结果可能是撤销、变更或维持原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海关行政复议必须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或上一级海关、或海关总署提出,由海关复议机构和复议人员依法进行复议。

二、海关行政复议的作用
海关行政复议有利于维护和监督海关依法行使职权。海关行使职权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其特点是权力服从与单向强制,具有国家权威性,但是无边的权威性和缺乏制衡的强制必然导致滥用权力,损及无辜。因此,海关行政复议作为一种维护和监督海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制度得以确立,使海关争议尽可能解决于海关系统内部,减少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树立和维护海关威信,为海关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服务。
海关行政复议有利于防止和纠正海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海关行政复议制度的确立,完善了海关的自我监督机制,明确了海关内部和上下级海关之间的监督责任和监督与被监督的地位,强化了海关依法监督的守法意识和自律观念,为防止海关违法及不当具体行政行为设置了一个法律屏障,也为海关纠正其违法及不当具体行政行为提供了一个法律救济手段。经过复议,如果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决定予以维持;如果海关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或事实不清,或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的,依法决定撤销或予以变更。
海关行政复议有利于保护海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海关行使监管职能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海关单方面意思表示的强制性管理,海关相对人处于被管理和服从的被动地位。通过行政复议,给海关相对人提供了一个变被动为主动的机会,从积极的方面运用行政司法手段实现权利,保护合法权益。通过行政复议,及时、妥善地解决争议,尽快减低违法和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不良影响,使海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行政领域内的尽可能的切实保护。
通过海关行政复议,还有助于发现海关监管、征税、查私等活动中的疏忽和漏洞,吸取教训,提高海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质量。同时通过行政复议解决海关争议,也减轻了法院受理海关行政案件的压力。

三、海关行政复议的决定及其效力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就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等问题依法作出的裁判,就是海关行政复议决定。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案件后,可分别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决定:(1)海关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定维持。(2)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上的不足,决定被申请人补正。(3)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并可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行政复议条例》第46条第二款规定:“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关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28条规定:“除不服海关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书外,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关于不服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复议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复议决定书即为生效。”以上关于复议决定效力问题的规定,包含有三方面的意思:
第一,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就具有拘束力。海关复议决定一经送达,被申请人不得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复议决定内容不同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海关复议机关或其上一级海关复议机关不得任意变更、撤销复议决定,或任意停止复议决定的执行,除非发现复议决定确有错误,通过复议监督程序重新复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就具有执行力。海关复议决定都是非终局性的,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并开始海关行政诉讼程序。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是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除非出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申请人仍要执行复议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同样,被申请人也必须履行业已生效的复议决定的内容。海关复议决定的这种执行力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海关行政管理的稳定性、连续性。当然,这也是以海关复议的合法、正确为前提的。
第三,复议决定送达后,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未向法院起诉,或未向海关总署申请纳税争议再复议的,复议决定即具有确定力,申请人不得再以该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作为争议对象提起海关行政诉讼或申请再次复议。

本文首次发表于《江西法学》1997年第1期。
倪学伟 广州海事法院法官。电话:020-3406 3886 电子邮箱:nxw885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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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文明示范村考评奖励办法(试行)

广东省广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穗文明委[2004]9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文明示范村考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文明委,市直局以上单位(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

《广州市文明示范村考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文明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文明办反映。

特此诵知

广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2004年8月17日


广州市文明示范村考评奖励办法(试行)

为推进全市创建文明示范村工作,提高创建工作的积极性、实效性,根据《广州市创建文明示范村试点工作方案》,特制定《广州市文明示范村考评奖励办法(试行)》。

一、考评范围

白云区、花都区、番禺区和从化市、增城市被列入广州市文明示范村试点的各村。

二、考评内容

  考评采用百分制,凡在考评中达到90分以上的,可申报市级“文明示范村”称号。

(一)基本条件。凡参评的村必须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及无发生其他一票否决的情况。

(1)评选当年该试点村所在镇和行政村的主要领导干部无发生严重违纪、违法犯罪行为;

(2)评选当年该村无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未完成上级下达的人口计划的情况;

(3)评选当年该村无发生重大社会治安责任事故、群死群伤安全事故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政治事件和突发性事件;

(二)达标条件。该试点村在达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依照以下要求进行考核,共7个方面27条。

(1)组织坚强,制度健全(10分)

第一条(4分) 领导班子坚强。党组织在推进村务建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大力推进农村基层固本强基工程,团结务实、开拓创新。村干部密切联系群众,办事公道。领导班子没有违法乱纪现象,在村民中有较高的威信。村民对村委会满意率高于85%。

第二条(3分) 党员教育有方。对村内的离退休党员、下岗职工、务农村民、外来人员、末就业毕业生中的党员等进行统一管理,定时开展党组织生活和各类党员学习教育活动,发挥党员在文明创建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3分) 民主自治健全。大力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和自治建设,发挥村委会、团支部、妇代会、村民小组和民兵、治保、调解组织的作用。全面实施村务公开,制定各类村民听证制度、议事制度等规范措施,建立健全村委会的村民选举制度、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做好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不断提高村务民主管理水平。

(2)科学规划,布局合理(15分)

第四条(5分) 规划编制科学。能根据我市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发展趋势和生态区域功能的建设要求,在符合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并按法定程序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正式批复。规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调整与修订规划必须按程序报经批准。

第五条(5分) 村庄布局合理。按照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科学划分村内的生活居住区、公建服务区、经济发展区等区域,合理配置村内的各类基础设施。村庄规划编制突出文化内涵,反映区域特色,体现乡村特点,努力实现山水、 田园、民居、道路、绿化、建筑风格的和谐统一。

第六条(5分) 旧村改造得当。旧村改造、建设有明确的目标、措施。严格按照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保护古树名木、名人故居、古建筑和古村落等历史文化遗迹。

(3)经济增长,发展协调(15分)

第七条(5分) 结构调整有力。大力倡导绿色农业,推广使用有机肥,生产无公害农副产品,积极探索农村生态经济的发展道路;大力发展观光农业、园艺农业、绿色餐饮等特色农业的有效途径;注重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生产机械化和社会化服务水平较高,农业增效明显。

第八条(5分) 经济稳定增长。村的主要经济指标包括农村经济总收入、集体经济纯收入、村民人均收入的增长率均高于本区(市) 的平均水平,农民生活水平有显著提高。

第九条(5分) 环境保护达标。妥善处理“三废”问题,确保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各类工业企业的排放均符合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并逐步引导其迁入中心镇的工业园区;加强对河涌的排污处理,提高净化能力。

(4)设施完善,环境优美(30分)

第十条(9分) 基础设施完备。按照“五通” (通电、通水、通路、通电话、通有线电视)的要求进行建设,并达到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抓好以改善村庄周边环境、村内环境和家居环境为主要内容的基本设施建设,按照全路100%硬底化的标准,修建各村的进村道、环村道和村内道路。积极推进改水改厕工程,村内饮用水合格率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要达到100%,地表水环境质量的主要指标,符合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村内主干道和公共场所要设置路灯等照明设施。

第十一条(8分) 村容村貌整洁。村内无各类违章建筑,无“乱搭建、乱堆放、乱张挂、乱放养、乱丢乱吐”等现象。重点抓好村内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工作。村道两旁、村周围、水塘周围、村内和房屋周围无卫生死角;坚持开展除“四害”工作,“四害” 密度符合国家和市的有关标准;村中无有碍观瞻的陈旧广告牌、电线等。村内保洁制度健全,有固定的清洁队伍,有垃圾存放池,集中处理日常垃圾。各类工厂、企业和出租屋周边环境整洁优美。

第十二条(8分) 绿化成效明显。能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和生态特色抓好绿化美化工作,村庄外围、村道两旁、庭前屋后等地修建绿化景观。村内居民区的绿化覆盖率要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形成村内村外绿树成荫,花果飘香的良好生态环境。

第十三条(5分) 文化设施齐全。符合“五个一” 的要求:即有一个文化室、一个运动场所、一个宣传阅报栏、一所村民学校、一个绿化休闲公园。

(5)管理规范,社会稳定(10分)

第十四条(2分) 依法办事有效。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村镇建设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坚决清拆违法建筑、杜绝新的违法建筑,坚决制止乱占耕地、多占宅基地的现象,保护耕地,节约土地资源。

第十五条(2分) 计生措施有力。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网络,积极开展避孕节育宣传,加强计生教育和管理,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人口计划指标。

第十六条(2分) 村务管理规范。村务管理制度健全,措施得力;围绕提高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能力,制定适应文明示范村建设要求的村规民约,成立各类群众性的道德教育和自律组织,引导和规范村民的日常行为。

第十七条(2分) 社会治安稳定。强化对出租屋、娱乐服务场所的统一管理,出租屋和外来暂住人员(指居住半年以上的外来流动人员)全部建档;《房屋租赁许可证》核发率要达95%以上,暂住人口申报率要达80%以上;村内无“黄、赌、毒、黑”等社会丑恶现象,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各类邪教、非法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动;两年内无发生集体上访和大规模群众械斗事件,治安案件逐年减少,刑事犯罪数控制在7%0以内。无新增吸毒人员,群众安全感普遍增强。

  第十八条(2分) 帮教安置落实。做好对失足青少年和劳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帮教转好率在95%以上,脱管率不能超过2%,重新犯罪率在4.5%以下,安置率达到95%以上。

(6)风尚良好,文化活跃(12分)

第十九条(2分) 思想教育深入。广泛开展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积极推广村民素质教育工程;深入持久地开展“三讲一树”活动,村内有“三讲一树”活动宣传栏;主动把暂住人口和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宣传教育的范围。

第二十条(2分) 群众参与度高。广泛发动群众,开展创评文明户等文明创建活动和创建无毒村、卫生村、安全村等活动,效果显著。

第二十一条(2分) 扶贫济困到位。积极组织公益、慈善和形式多样的互助活动,关注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形成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邻里友爱、扶弱助残的村风民风。

第二十二条(2分) 教育网络完善。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进一步提高,适龄儿童入学率达100%,小学生毕业升学率达97%以上;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村内成立青少年教育义务工作队伍;大力开展民主法制教育、健康教育和科普教育,动员和组织村民参加各类技能培训,每年培训当地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富余劳动力不少于50%,每年培训后就业率达60%以上。

  第二十三条(2分) 环保宣传广泛。在广大基层干部群众中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运用丰富多彩的活动方式,宣传各类环保知识,教育村民群众不乱砍乱伐林木、不捕食野生动物、不污染环境,自觉参与环保行动。

第二十四条(2分) 文体活动经常。经常组织村民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每年都能举办村内大型的文体活动或组织参加镇级以上文体活动2次以上。

(7)机制健全,共建广泛(8分)

第二十五条(3分) 领导机制健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村委会把文明示范村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创建专题工作会议,切实加强对创建文明示范村活动的领导。

第二十六条(3分) 共建活动广泛。区(县级市)、镇对试点村的扶持力度大,建立试点村对口共建机制,辖内单位共建活动形成制度化、经常化,形成上下联动,城乡互动的共建氛围,共同推进文明示范村的创建工作。

第二十七条(2分) 工作制度完善。探索建立试点村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领导联系点制度、岗位责任制等;试点村的创建方案科学合理,有明确的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实施办法,并能按照创建方案逐步推进,层层落实。

  三、考评验收

  市文明办联合市有关职能部门组成考评小组,并制定量化的测评标准进行考评。考评工作贯穿于整个创建过程,按以下四个环节进行:

(一) 审核创建方案和建设规划。由区(县级市)文明办牵头,联合国土、规划等部门,协助创建村拟定创建方案,制定创建规划,并经区(县级市)国土、规划部门批准,出具有关意见,报市文明办审核。市考评小组对规划方案进行评定论证,并报市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备案。创建方案审核通过后,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方案启动创建工作。

(二)定期跟进试点村的创建进度与建设成效。对规划方案审核通过的村,市文明办将以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进行督导,了解情况、协调沟通、解决问题。对其中未能按时完成规划进度或不按规划进行建设的村,提出整改意见。

(三)按照标准和规划进行验收。创建工作完成后,由区(县级市)文明办联合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初步考核。对考核合格的村,可向市文明办提出验收申请。市考评小组对试点村进行实地考核,按照标准和规划进行验收,验收达标者,可授予市级“文明示范村”称号

(四)复查跟进。对市级“文明示范村”原则上每年进行复查,符合条件的,则继续保持荣誉称号;经复查,工作滑坡或出现重大问题的,视情况给予批评警告, 限期整改或取消荣誉称号。

四、奖励办法

召开全市创建文明示范村试点工作总结表彰会,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对授予市级“文明示范村”称号的试点村,由市文明委拨出专款,分别给予奖励;对在考评中达到相关创建项目标准的试点村,由市有关职能部门,拨出资金,进行对口奖励。力争在2005年下半年,全面启动我市创建文明示范村活动。


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 国家工商局


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批没有律师工作执照、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但却以营利为目的长期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的公民个人。据调查,这些人以个人名义或其他身份擅自在社会上承揽法律事务,随着解答法律问题,挑词架讼,公开或变相收取高额费用,干扰了律师业务的正常开展和
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影响了法律服务的正常秩序。
针对上述现象,从切实维护法律服务正常秩序,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法律咨询服务机构
管理的若干规定》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法律服务是一项严肃的法律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专业性。法律服务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能否正确实施,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法律服务
工作在国家的集中统一管理下正常有序地进行。
二、根据我国司法制度和有关规定,允许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只有律师工作机构和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其他任何机构不得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三、公民个人一律不得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民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担任被告人或当事人的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藉此向被告人或当事人收取报酬、也不得以此为谋生的
手段。
四、对违反本通知第二、三项规定的机构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992年6月20日